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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发展总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类别:生产管理] [更新:05-02 11:11:34] [浏览:6926 次]

XX发展总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提要: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经营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参股经营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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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发展总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EE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投资的安全性,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经营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参股经营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代表总公司行使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权。

  第四条投资部应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情况及需要,会同总公司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子公司投资的项目,由各专业公司、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建设阶段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六条投资项目获总公司批准后,项目主办单位可正式实施该项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办理项目公司的审批及注册手续(成立项目公司的审批见《投资项目审批规定》。项目公司应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投资部联系。

  第七条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建立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加强总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项目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应报投资部备案。

  第八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和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项目,其初步设计审查由投资部组织,财务本部、法规室、综合计划部、项目公司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公司组织审查,投资部、财务本部、综合计划部、人事本部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公司所做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投标单位的选择、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底的编制、开标与决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图纸会审等工作:

  (一).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应全过程地直接参与;

  (二).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下(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可不直接参与,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办理,但应及时地将下列资料报送投资部审核。

  (1)施工图图纸;

  (2)工程招标文件;

  (3)工程招标概(预)算书和中标单位的工程概(预)算书;

  (4)施工组织总设计;

  (5)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6)工程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必须将以下合同报投资部审核:

  (一)工程委托设计合同;

  (二)工程监理合同;

  (三)工程承包合同;

  (四)选择设备、材料采购方案、确定主要设备的选型及订货合同。

  上述合同由投资部审核后,交财务本部及法规室审核,以上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获准后按有关授权管理规定对外签约。

  第二节   建设施工期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应随项目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分基础、结构、装修三个阶段填报工程进度、用款情况及质量状况等报表,及相应阶段所发生的索赔签证和费用,报总公司投资部和财务本部,并定期进行财务及概算执行情况分析,作出专题报告。如果:

  (一)延误工期或财务超支造成损失,经投资部、财务本部和工程监理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调查分析,确定为管理不善,领导失职,则检查小组有权提请总经理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二)如延误工期或财务超支属于客观原因,则投资部应会同财务本部及有关专家与项目公司共同研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严格控制成本、限定工期,并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如有大的设计变更或发生重大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投资部报告。

  第十五条投资部应严格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会同购务本部及有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研究并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将项目实施中的各种信息及时反馈给总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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