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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保安处罚规定:客人及酒店财产损坏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3 22:22:29] [浏览:6717 次]

酒店保安处罚规定:客人及酒店财产损坏提要:连带责任。当发现不安全隐患或苗头时,当班经理要对保安及相关人员进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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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保安处罚规定:客人及酒店财产损坏

  关于客人及酒店财产遭受破坏或损失时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

  为确保客户车辆(含车内财产)及酒店财产的安全,特制定对相关人员的处罚规定。

  一、当客人的车辆到来时,当班保安人员必须主动上前将客户的车辆指挥至安全的位置停放好,并注意提醒客人将车上的贵重物品拿出车外或存放于安全的地方。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冰雹、地震、强台风等)外,当班保安人员必须确保客人财产(含车辆)的安全及酒店财产的安全。如果客户车辆被撬盗,车内物品丢失,酒店财产遭受损失的,当班保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全额赔偿客人的经济损失(有当值保安员共担)。同时根据酒店有关规定另进行处罚100元/人,直至开除公职。

  三、连带责任。当发现不安全隐患或苗头时,当班经理要对保安及相关人员进行提醒,必要时要派专人进行监控。但如果发生客户车辆被撬盗,财产损失时,当班经理及保安部经理(保安队长)也同样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发生此类案件的保安经理处罚100元/次、领班50元/次;夜班经理期间(18:00-次日8:00)发生的事件,值班经理处罚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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