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联合会责任追究制度提要: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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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公开责任是指本会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应该公开的事项及程序没有实行公开;
2、办事公开流于形式,办事过程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4、其它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办事,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事;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对手续不齐的外来办事人员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6、其它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五、对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取消先进评比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