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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九)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24:21] [浏览:6490 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九)提要:如火灾过大无法撤离现场应转移到相对安全的地方,用水或用小便打湿衣服或毛巾,捂住鼻子和嘴巴,身体放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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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九)

  第一条 消防安全

  第一款 严禁焊工在易燃易爆物危险场所附近操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请求主管部门同意在远离易燃物五米之外工作,将灭火器放在身旁,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有守卫监护。

  第二款 高处电焊时应查看清楚下面有无易燃物和缝隙,以免引起火灾。

  第三款 使用气焊时,应将氧气和乙炔瓶隔开一定安全距离,并检查有无漏气。

  第四款 严禁在消防器材和电器下堆放物品。

  第五款 严禁任何人在工作场所、宿舍内抽烟、使用电炉或其它非生产之电器。

  第六款 消防器材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及时修复更换,确保任何时刻均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款 如发生火灾必须作出如下措施:

  1) 保持镇静,按警铃报警,电话通知保安或总机,并迅速采取有关效措施灭火抢救。

  2) 关掉一切电源,利用最近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抢救物品。

  3) 如无法灭火,应听从指挥撤离现场。

  4) 如火灾过大无法撤离现场应转移到相对安全的地方,用水或用小便打湿衣服或毛巾,捂住鼻子和嘴巴,身体放低,避免烟尘吸入,等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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