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德医风奖惩制度提要:在医疗活动中,表现出高尚的品德,优良的服务态度,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被上级部门或院党委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做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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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广大患者服务,特制定医德医风奖惩办法。
第二条 在医疗活动中,表现出高尚的品德,优良的服务态度,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被上级部门或院党委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做出贡献的。
第三条 医德医风奖励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坚持严格考核,不搞人均分配。
第四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应给予奖励:
⑴医德高尚,尽心尽责。对病人满腔热情,在工作中,不怕脏,不怕累,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深受患者赞誉,受到患者及家属表扬者。
⑵刻苦钻研业务,医术精湛。虚心好学,刻苦钻研业务,在工作中切实为病人排忧解难,千方百计救治病人有突出成绩者。
⑶作风正派,廉洁行医。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图私利,拒收礼,拒吃请,拒收“红包”、有价证券或主动上交“红包”者。
⑷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做到尊重同行,团结互助,严把质量关,防止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者。
第五条 根据以上条件,符合人员由科室推荐,报医院医德医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讨论奖励方式,通报表扬,材料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⑴服务态度恶劣,出语伤人。顶撞患者,刁难病人造成严重不良反映者。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⑵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病人不满意反映到上级机关或院领导,造成很坏影响的。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⑶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误诊漏诊,或推诿病人,延误治疗造成不良反映或纠纷者,导致医疗事故者。
⑷索要收受“红包”、礼品、吃请的,或向外院炒卖病人,捞取“回扣”或开搭车药造成不良反映者。
第七条 本条例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