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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11:55] [浏览:6504 次]

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提要: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应注意时效性,处理结论通常在违纪事实搞清楚后的一周内作出,一些重大违纪事件应从速处理。有关书面处理应及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

: 人事

  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树立良好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创造有利于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初中学生和我校在籍职业高中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的概念指:1、学生实施《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所不允许或禁止的行为;2、学生实施校纪校规(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所禁止的行为;3、学生实施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章(如学籍管理规定)所不允许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为准绳以及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事后教育、引导、转化工作。

  第五条  学生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只适用高中学生)。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二)有立功表现者。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伪造重要情节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第二章   分则

  对违反纪律、犯有错误的学生,按下列种类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初中学生学校依据《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处理,高中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者:(1)本人未动手,但煽风点火、语言挑衅或以其他方式组织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策划者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按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2.打架者:(1)打架未伤及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因殴打造成他人身心伤害但程度较轻者,除自理本人和赔偿他人医药费、营养费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因殴打他人造成身心伤害程度较重者,除自理本人和赔偿他人医药费用、营养费外,视其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凡打架动用器械严重伤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3.其他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成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从校外请人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理;(3)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者加重一级处分;(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在打架现场持有器械者,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聚众斗殴者:(1)通过打电话等方式聚众滋事、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应邀参与滋事并动手打人或有推推搡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其他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如犯有纹身、组织帮派、为非作歹、横行霸道者,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

  5.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以下处分:(1)在教工处置打架及其他过程中辱骂管理人员和老师者,视其违纪事实加重一级处分;(2)殴打管理人员和老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偷盗、敲诈勒索、诈骗财物者,除退赔财物外,给予以下处理:

  1.初次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2.初次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敲诈勒索、骗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

  4.作案两次及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

  5.有威胁或采取暴力行为者加重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窃诈者虽未窃诈得财物但已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7.对于冒领他人财物者,类同偷窃情况处理。

  8.对于拾捡他人有价证券、磁卡后擅自消费使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男女同学交往举止不当、有伤风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深化异性交往、排斥异己而发生肇事打架或侮辱女性、骚扰异性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与异性非法同宿一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根据考勤记载,一学期无故旷课(含实习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每天7学时计;早操或课间操2次折合1学时计,早自习2次折合1学时计,晚自习按2学时计;迟到、早退3次折合旷课1学时计)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累计达15学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30学时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3.旷课累计达45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旷课累计达60学时或两学期累计达90学时者视其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理。

  6.组织或带头集体旷课(旷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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