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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水电、财产、物品维修原则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28:50] [浏览:6641 次]

学校水电、财产、物品维修原则提要:管理原则:学校的财产应实行“分类分级、用物管物”管理办法,根据此办法,维修采用“谁使用,谁管理,谁报修”的责任原则和有偿服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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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水电、财产、物品维修原则

  作为一所学校,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都应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学校财产的管理,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在学生宿舍、教室水电、财产等物品维修方面应有原则,应制定一定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一、管理原则:学校的财产应实行“分类分级、用物管物”管理办法,根据此办法,维修采用“谁使用,谁管理,谁报修”的责任原则和有偿服务原则。

  二、报修程序:

  1、学生宿舍和教室的水电、财产维修,均应先填写《学校后勤维修报修单》;

  2、经班主任和所属级部长签字后送总务处处,由总务处处派人维修;

  3、维修结束时,报修经办人必须在“报修人验收意见”栏中签注:维修是否合格和费用由谁承担的意见;

  4、检修人将报修人签注意见后的《学校后勤维修报修单》交还总务处处;

  5、总务处根据学校财产管理规定,提出维修费用处理意见,通知有关部门并催收应缴还学校的费用。

  三、维修收费原则:

  1、属于购入物自身存在的瑕疵,其维修费用由学校承当;

  2、属于因自然因素影响或物理磨损造成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学校承当;

  3、属于非自然因素影响或人为疏忽造成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财产使用人或保管人承当;承担的份额视其责任大小而定。

  4、属于故意破坏而造成的财产损坏或产生的维修,其头两次维修费用全部由财产使用人或保管人承当;第三次及以后的维修费用要加倍收取,并全部由财产使用人或保管人承当。

  5、学校财产受故意破坏而损坏或产生的维修,其财产使用人或保管人能指出责任人的,由学校和该财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共同向责任人追讨维修费用;

  6、学校财产受故意破坏而损坏或产生的维修,其财产使用人或保管人未能指出责任人的,由该财产使用人或保管人承担维修费用。

  四、其他规定:

  1、学生宿舍、教室的日常小型维修由总务处具体安排维修,大型维修报学校审批后,由总务处按基建修缮的相关规定办理;

  2、公物非自然损坏者人为损坏的,经学生宿舍或生活指导查实,由当事人按规定办好手续后方可维修。

  3、总务处的水电工、木工及其他维修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和留下事故隐患。

  4、各类维修工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维修任务,做到小型维修一个工作日完成,大型维修向学生说明原因并尽快解决。

  5、学生宿舍维修范围:宿舍区内的门、窗、玻璃、水电设施、房屋、床具等设施设备属自然损坏的;其他方面的维修,如电信、网络、音响、多媒体、一卡通、监控等,直接与服务提供商联系,总务处应保存服务提供商的联系办法。

  6、《学校后勤维修报修单》可分发到各级部办公室或到总务处索取。

  7、学校其他各部门的修缮业务可参照本规定办理。《学校后勤维修报修单》中的“班主任意见”一栏由班主任签署,“所属级部意见”一栏由级部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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