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院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暂行规定提要:医师和药师对基本药物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情况要纳入医师和药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其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年终考核、职务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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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医院实行全省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
2、试点期间,严格控制非目录药品使用数量和金额,非目录药品应在通用名后标注商品名,并应执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3、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4、医师和药师对基本药物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情况要纳入医师和药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其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年终考核、职务聘任、绩效工资挂钩。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医师,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对医院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基本用药使用管理,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合理设定处方和调剂指标,对基本药物处方和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6、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