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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重点项目工程奖励考核验收制度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21:14] [浏览:6381 次]

县重点项目工程奖励考核验收制度提要: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应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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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重点项目工程奖励考核验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

  nn县项目工程建设办公室

  二、责任人

  主任、副主任、科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县项目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县重点项目工程进行奖励考核验收,下发了《nn县项目工程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四、申报重点项目奖励的条件

  所申报的重点项目必须是符合宁办发〔2011〕ⅹ号《nn县2011年项目工程建设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文件确定重点项目奖励条件及标准。

  五、申报重点项目奖励的相关资料

  1、项目的立项或基建投资计划批文等有效复印件;

  2、办理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资料;

  3、项目工程完成建安综合税的纳税凭证;

  4、项目投入的有效凭证(包括办理相关手续、征地、拆迁、房建、设备、配套设施等)。

  六、考核程序

  1、年终,由县项目办下发《关于申报2011年度重点项目奖励的通知》;

  2、各项目载体单位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需申报验收的项目的资料上报县项目办项目管理科;

  3、县委办、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县招商局、县项目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地税局、县监察局等单位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4、县重点项目考核验收组现场查看相关数据、实地察看项目情况等,形成重点项目奖励验收综合材料;

  5、将验收形成的材料报常务副县长审定;

  6、提交县委常委会通过;

  7、按县委常委会议定考核结果兑现奖惩情况。

  七、监督检查

  办公室内部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应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重点项目工程奖励考核验收流程图

  附件:

  重点项目工程奖励考核验收流程图

  下发《关于申报2011年度重点项目奖励的通知》

  上报申请验收项目的资料

  组织现场验收

  现场查看项目,形成验收综合材料

  报常务副县长审定

  提交县委常委会通过

  印发表彰通报文件兑现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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