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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关于教职工年终考核的原则意见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13:39] [浏览:6941 次]

高级中学关于教职工年终考核的原则意见提要:将考核结果跟被考核人见面。如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没有意见,应签上自己的名字,如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向学校考核组申请复核


  高级中学关于教职工年终考核的原则意见

  根据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对年终教职工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考核对象:

  本校在编全体教职工。

  二、考核目的及内容:

  对照考核标准,分析、总结本年度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及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目的是为了吸取经验教训,赶超先进,为下年度更好地实现本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作出更大的贡献。

  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绩为主。德,主要指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服务精神等;能,主要指适应本职工作的能力、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办事能力和业务、技术知识水平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和出勤情况等,绩,主要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贡献等。

  三,考核格次及标准:

  年度考核格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格次。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纪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水平高,办事能力强,工作主动勤奋,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质量好,有改革创新精神,履行岗位职责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纪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水平较高,办事能力较强,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质量较好,工作积极,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水平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四、考该程序:

  1.自我总结、述职,小组测评。被考核人书面小结,填写考核登记表。校级干部向学校全体教职工或教代会述职,由工会组织测评;其他教职工在政治学习组内交流,自我认格,组内成员测评,由各线考核小组派人主持测评工作。

  2.考核小组分线考核。学校分线建立五个考核小组:(1)教学线考核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教务处正副主任(助理)、教研组长、教务室主任、电教中心主任组成,分管校长任组长,教务处主任任副组长,负责考核教学线各岗位的教职工;(2)政教线考核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政教处正副主任(助理)、团委书记,年级组长及保卫科长组成,由分管副校长任组长,政教处主任任副组长,负责考核班主任及政教线其他各岗位的职工;(3)后勤线考评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总务处正副主任(助理)、财务科长,膳食科长,基建维修科长及后勤线各组组长组成,由分管副校长任组长,总务主任任副组长,负责考核后勤线各岗位的职工;(4)行政线考核小组,由正副校长、正副书记及各处室主任组成,由校长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负责考核中层干部及各线科组长。

  校级干部述职后,由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任正副组长,组织工会委员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连同考核登记表报送教育局监察科,由教育局对其进行考核、定格。

  各线考核组在具体操作时,每个考核成员都要熟悉被考核人的个人小结,查验有关资料,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面对面评议(撰写评语),背对背划格(格次按教育局下达比例执行),由组长汇总,密封后交校长办公室。

  3.学校考评组审核。学校考评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主席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任组长。负责对全校在编教职工的考核评语、格次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送党委会、校长室审定。

  4.将考核结果跟被考核人见面。如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没有意见,应签上自己的名字,如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向学校考核组申请复核,考核组在三天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提出复核的人员。如对复核意见不服,被考核人可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五,考核中的几个政策性问题:

  根据教育局规定:

  1.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间,只进行考核,写评语,不定格次。

  2.新调进的人员,由本校考评组考核,确定格次,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当年退休人员工作满半年的视作一个年度参加年度考核,确定格次。

  4.经市局批准离职进修或派出学习培训的教职工,由学校考评组考核,确定格次。

  5.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教职工不参加考核,擅自离职不参加考核,出国探亲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6.被判刑的人员不参加考核;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教职工,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定格次,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格次。

  7.受警告处分的教职工,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格次,对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进行考核,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格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8.对拒绝参加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定为不合格。

  9.介于合格和不合格之间的人员,给予“缓定格次”,考验半年后有明显转变的,定为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以上意见,如与上级新规定有矛盾,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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