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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30:13] [浏览:6543 次]

高级中学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提要:发现有人从传达室进入学校叫卖、垂钓、拾破烂,寻衅滋事,保卫人员不制止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两次30元,第三次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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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中学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和《江苏省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条例》,全面加强综合治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效地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有效地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构建平安、文明、和谐校园,建立良好的教育秩序,优化育人环境,特制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任务:在校党委会和校长室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整治校内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校园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培养“四有”人才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

  1.校党委会、校长室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学校建立综合治理领导组和综合治理办公室;

  2.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运行机制;

  3.各项措施落实,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全校师生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

  1.保持校园政治和治安持续稳定,杜绝影响局部或全局的重大案件和恶性事故的发生;

  2.切实加强法制系列化教育,全体师生员工的法制意识进一步得到强化;

  3.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得到整治,安全感进一步得到增强;

  4.机构健全,组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和加强;

  5.切实加强管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六大管理(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寄宿生管理、自行车管理、临时摊点管理、机动车辆管理、特殊时期管理)坚持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四、保卫科是学校的一个部门,受校长室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负责学校治安保卫的日常工作。有权对学校各部门、各班级的治保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五、根据《江苏省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条例》“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各部门、各个班级负责本部门、本班级的治保工作,“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家的门”。对玩忽职守者,视情节逐级追究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六、综合治理领导组按处、室、馆、班划分综合治理责任区,校长与治安责任区的治安责任人签订治安责任书,把综合治理工作由过去的行政管理制转变为治安责任制。

  七、抓要害部位管理。切实加强六室一馆、一库一房(六室即财会室、传达室、档案室、实验室、医务室、保管室;一馆即图书馆,一库即仓库;一房即锅炉房)的管理。各要害部门负责人为内保工作责任人,对各要害部门负全部责任,确保各要害部门不发生任何事故。

  八、抓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继续抓好“四大块”管理,采取日检查公布,周小结,月总结,年总评的方法,促使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举止文明,学习勤奋。

  九、抓寄宿生管理。健全门卫制度,实行封闭式管理。按作息时间开关宿舍区大门,不在规定时间内(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宿舍区大门。

  十、抓自行车管理。全体学生的自行车均要挂“通州高级中学停车牌”,按学校统一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自行车,对无停车牌、无锁、无撑脚、无钢印以及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的自行车,由校保卫科统一处理,屡教不改者,予以一定的纪律处分。教职员工更要率先垂范,按指定区域停放车辆。

  十一、抓临时摊点管理。任何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均不得在校内设临时摊点;凡未经批准在校内设的临时摊点,学校一律没收,在校学生一律不得在临时摊点购买物品,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该生所在班级当日行为规范考核予以降分。传达室门卫和宿舍区门卫要负责管理,若保卫人员视而不见,发现一次扣罚当日奖金,两次加倍扣罚。

  十二、发现有人从传达室进入学校叫卖、垂钓、拾破烂,寻衅滋事,保卫人员不制止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两次30元,第三次解聘。

  十三、加强特殊时期管理。特殊时期是指节假日和双休日,这个时期力求做到三增加一坚持一强化:增加领导力量,增加值班人员,增加值班时间;坚持24小时不脱岗;强化防范意识。

  十四、加强机动车辆管理。除上级领导来校检查视察工作、为学校运送物资、学校公务车和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学校。自行车、机动车辆严禁在教学区内行驶。自行车进出学校大门,务请主动自觉下车。

  十五、各班教室、寄宿生宿舍注意安全用电。严禁私自接用电器。教室内配电盒要关锁好。发现电器损坏,严禁私自修理,应及时报告总务处维修,违者予以严肃处理。

  十六、校园内严禁燃放烟火鞭炮,严禁倒煤气残渣,严禁乱丢烟头、果壳,瓜皮。

  十七、严禁学生在楼梯、教室前和过道内追逐、打闹。

  十八、严禁随意动用灭火器材。

  十九、传达室务必做好来客登记,上课时,学生家长一律不得进入校内会见学生。

  二十、学校财产带出校门,须持总务处或有关部门、有关领导的准行证,否则一律不予放行。私人财产带出学校大门,必须向传达室保卫人员交代清楚。

  二十一、切实贯彻执行通办发《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增强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十二、切实贯彻执行通办发《关于公共财产被盗实行责任赔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国家财产的管理,严格治安防范责任,减少公共财物的损失。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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