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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药师处方审核制度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20:54] [浏览:6935 次]

人民医院药师处方审核制度提要:)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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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医院药师处方审核制度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药师接到处方后,应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3、处方审核/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的;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4、不合理处方干预措施

  (1)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如确需治疗需要,请医生再次确认后签上姓名和日期。

  (2)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3)对审核发现的不规范处方,应及时告知相关医生,修改处方并再次签上姓名和日期。

  (4)药师应及时记录处方差错,并登记处理结果。

  (5)每季度公布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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