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提要:所有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并根据“派车单”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安全行驶。行车中严格按省高院的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同时按派车单所列项目即时如实填写
更 多内容源自 通告法院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及严格控制非公务用车的要求,结合我院办公办案用车实际,切实做好增收节支工作,加强全院车辆运行中的规范化
一、车辆使用、审批、收费管理
(一)免费用车范围及审批程序
2、办公用车:(车辆包干使用部门除外)中层正职以上人员到省、市及外地开会等开展公务活动的,以及中层副职以下有3人以上去外地开会等开展公务活动的,可以由用车人提前一天申请填写派车单,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报分管行管
2、因私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车辆。在职干警(含离退休人员)及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每年因婚丧大事或急病(凭县级医院出具证明需到省、市医院急救的),在不影响办公办案用车前提下,可以照顾用车1次县内、1次县外(半径在150公里且时间1天),由用车人提前1天申请填写派车单报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及院长批准,然后到院车辆管理员处申报登记安排车辆出车。
3、友邻单位用车:县四套班子、县委政法委等友邻协作单位因公务、警务或党政正职干部协调用车,由院对口协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填写派车单报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及院长批准,然后到院车辆管理员处申报登记安排车辆出车。
4、院党组成员需用车的,应由本人填写申请单直接报院长批准,然后到院车辆管理员处申报登记安排车辆用车。
(二)用车人承担部分费用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友邻协作单位特殊情况用车的(半径在150公里内且时间1天),可以由用车人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报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及院长批准,到院车辆管理员处申报登记安排车辆,用车人自己承担车辆燃料费和路桥、停车等费用。
(三)用车人承担车辆使用费的范围、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
1、用车范围及审批程序
⑴办案用车:由用车人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审核,到院车辆管理员处核定车辆使用费(运行成本费+燃料费),后到会计室交费开据,报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并到院车辆管理员处申报登记安排车辆。
⑵私人用车:在职干警因其他事由用车(半径在150公里且时间1天)的,由用车人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到行装科履行用车交费程序后,报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再由行装科登记安排车辆。
2、收费标准
⑴、车辆使用费:包括车辆运行成本费+燃料费,不含路桥、停车等费用。其标准按2005年可比价核定各车每公里实际运行成本(见附表一)
⑵根据表一,核定各车型每公里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3、收费方式:用车人(办案用车、私人用车)在用车前依车辆管理员核定里程(参见附表三和目的地里程)及收费数到会计室交费,将交费收据连同派车单报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到车辆管理员处登记安排车辆。
二、车辆燃油管理
1、标准:全院车辆一律实行百公里定额油耗制度,其油耗标准根据
2、管理:院管车辆使用由行装科与石油公司联系油卡、油价、充值后交院车辆管理员或驾驶员保管加油。部门包干使用车辆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并填写经费支出申请单,报分管行管工作副院长及院长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后,在部门车辆专项经费中列支。
3、奖惩政策:院鼓励驾驶员按院核定油耗标准开展厉行节约活动,所节约燃油费由院行装科根据当月该《车辆维修运行实况记载表》(扣除私人、办案用车已交费公里数油耗)作绩效评估,节约部分全额奖励到驾驶员,超支的由驾驶员全额承担,并在驾驶员工资补助中扣除。
三、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标准:所有车辆实行运行公里核定损耗维修保养费制度,其标准(见附表五)。
2、范围:院定上述车辆维修保养费范围指除汽油费、发动机总成大修费、轮胎费、车辆装璜费以外的维修保养材料工时费。
3、审批:全院所有车辆维修保养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院管车辆由驾驶员填写书面申请单,院车辆管理员、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及院长审核批准价格后,到院或政府招标指定的修理场所进行修理。修理后将所修换材料带回,由车辆管理员验收所修部位及更换配件无误后,及时凭发票报销。
4、奖惩政策:院鼓励所有驾驶员在无病车、不损害车辆使用寿命、不损坏机械性能的前提下,积极维修保养车辆,鼓励节约维修保养费。院车辆管理员、行装科会计室、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按季考核,每年结算一次,节约部分70%奖励到驾驶员,超支部分驾驶员承担70%。驾驶员因维修保养费超支致使车辆无法维修造成无法出车而停止履行职责的,除自行垫资修理外,其停止履行职责对应日的工资停发。
四、车辆检查监督
1、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行装科、车辆管理员每月不定期(至少一次)组织全院驾驶员现场检查车辆运行状况。
2、院核定各车型机油三滤、轮胎、发动机总成大修标准(见附表六),凡正常维修、总成大修、购新轮胎而更换的旧部件(胎)一律收回交院车辆管理员检查验收登记入库,统一变卖处理。
3、驾驶员公里补助必须将填写齐全的派车单、维修单及《车辆维修运行实况记载表》及时交车辆管理员核实备查,并于下月五日前报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及院长审核后方可报支。
五、部门包干使用车辆管理
1、部门包干使用车辆,由该部门确定专人管理,使用范围限办案办公用车。
2、车辆驾驶员工作由该部门考核管理,工资、补助福利由该部门承担(法庭驾驶员工资由院承担)。
3、除院配备旧车辆承担首次发动机总成大修费50%外,有关车辆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部门承担。其中,维修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