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党费收缴规定提要:按照中央从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中收缴党费之原则,与集团实际相结合,确定集团党费收缴基数如下:事业编制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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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及学校《关于执行党费收缴新标准的通知》(校党组函字[2008]9号)规定,集团党委根据集团实际情况,决定对各党支部党费交纳基数、交纳比例、交纳时间进行规范,如下:
一、党费交纳基数
按照中央从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中收缴党费之原则,与集团实际相结合,确定集团党费收缴基数如下:
事业编制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为:学校岗位工资、学校薪级工资、学校生活补贴、集团岗位工资、集团特殊津贴。
非事业编制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为:集团基本工资、集团岗位工资、集团特殊津贴。
二、党费交纳比例
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党费交纳时间
各党支部每月24日—27日填写《党费交纳表》(见附件)交至集团党务秘书,并做好存档工作;集团党务秘书每月28日—30日将各党支部上交的党费交至学校,并做好存档工作。
四、此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党费交纳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