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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4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28:09] [浏览:6157 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4提要: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来自 简历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参加一次查体,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4.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5.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6.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者,交卫生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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