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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卫生要求(十三)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3 22:22:29] [浏览:6227 次]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卫生要求(十三)提要:食堂从业人员及超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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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卫生要求(十三)

  1、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2、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停止从事食品加工和保管工作,不得在此类疾病没有完全恢复之前重新回到食堂工作岗位。

  食堂从业人员及超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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