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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13:18] [浏览:6369 次]

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提要: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它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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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它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凡我处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三、负责基建工程立项、投资、设计、基建有关合同、中长期基建的规划。

  四、基建工程管理实行主管院长负责制。

  五、基建规划处在主管院长及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六、基建规划处工作由基建规划处处长负责。

  第三章 施工前期手续的办理

  (1)、办理新校区征地及与征地相关一切事务;

  (2)、办理新校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新校区地质初步勘察设计;

  (4)、办理新校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5)、办理新校区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

  (6)、办理国有土地证及与办理土地证一切相关手续;

  (7)、办理新校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编写总体规划及单体设计任务书及设计合同的拟定;

  (9)、新校区总体规划设计;

  (10)、办理并入市政网(给水、排水、暖、电、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协议或意向书;

  (11)、办理内蒙对新校区影响环境的评估;

  (12)、单体、景观及综合外网设计;

  (13)、新校区地质详细勘察设计;

  (1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组织实施工程监理招投标及拟定工程监理合同;

  (16)、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及拟定施工合同;

  (17)办理单体施工图审查;

  (18)、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办理施工现场临时供电、供水、临时占道手续;

  (20)、办理消防、人防、防雷手续。

  七、前期手续应具备的条件:

  1、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已取得工程立项及计划批准文件;

  (3)、建筑位置及平面布置图;

  (4)、建筑方案图。

  2、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速度符合施工要求;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已经通过施工图纸及消防气象审查;

  (6)、已经招投标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已办理质、安全监督手续;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施工管理

  八、根据实际情况,施工管理可执行工程监理制或甲方代表负责制。

  九、施工管理的职责为:

  1、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置;

  2、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

  3、负责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管理;

  4、负责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5、竣工资料的审核及归档;

  6、工程保修。

  第五章 工程款支付

  十、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方式支付工程款。

  十一、工程款支付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形象进度已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2、完成的工程量已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认可。

  十二、工程款支付程序:

  1、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字认可;

  2、基建规划处长审核签字,基建规划处综合办公室记帐;

  3、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交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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