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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5)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28:29] [浏览:6453 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5)提要: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以及戴戒指等手饰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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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5)

  一、必须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腹泻、咳嗽、发热、呕吐、手外伤等),不准上岗。

  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食堂报告,患者本人与其他知情人员不得隐瞒。

  三、上岗前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口罩。佩戴好工号牌。上岗时不准穿拖鞋。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接触不洁物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四、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帽。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以及戴戒指等手饰加工食品。严禁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揪鼻涕、搔痒、掏耳朵、剔牙和嘻戏打闹。

  五、从事面点、拌菜、配菜等加工人员应用小毛刷刷手,做到指甲无污垢,洗后用清水冲洗消毒方可上岗操作。

  六、售饭前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售饭菜、拌菜、送食品等不准在食品前说话、打喷嚏、咳嗽和其他易污染食品的不卫生行为。取糕点面食必须使用食品夹。

  七、不准把私人物品、有害物品带入操作间。

  八、凡违反以上各项规定,先提出批评教育,仍不改者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调离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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