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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保密管理条例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28:50] [浏览:6959 次]

贸易公司保密管理条例提要: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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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公司保密管理条例

  第一节保 密

  第一条总则

  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公司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4、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5、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二条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1、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⑴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⑵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⑶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⑷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⑸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行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⑹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⑺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7、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泄密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求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条 责任与处罚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⑴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⑵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⑶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⑴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⑵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⑶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四条 附则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⑴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

  ⑵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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