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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企业仓库管理的奖惩制度

[类别:仓库管理] [更新:05-02 11:09:15] [浏览:6752 次]

连锁企业仓库管理的奖惩制度提要:丁类过失:部门内部书面通报批评并按成本价承担30%的损失,如所承担总金额超过其月工资的20%,将平均分摊到其下月工资中扣除

源自 物业服务合同

  连锁企业仓库管理的奖惩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一、 加强仓库保管员业务素质,提升仓库保管员的工作责任心,减少公司的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秩序。

  二、 鼓励公司员工正确有效、长期努力的工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全体仓库保管员。

  二、 本办法适用于**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家俱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连锁企业。

  第三条 奖励

  一、 奖励方式

  1、 嘉奖

  2、 通报表扬:一年内连续3次通报表扬计为嘉奖1次

  二、 奖励规则

  1、 嘉奖对象:业务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在担任仓库保管员整年内盘点零差异的情况;

  2、 通报表扬对象:业务熟练、工作态度端正、在担任仓库保管员半年内盘点零差异的情况。

  三、 奖励标准

  1、 通报表扬:部门内部书面通报表扬;

  2、嘉奖:奖励现金100~300元或等同价值奖品(依仓库保管员各自保管物品的种类及价值而定,具体奖励金额由各仓库主管及相关权限人决定);

  3、 员工所受奖励与惩罚不可相抵。

  四、 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主管及时提出申请,申请填写“仓库保管员奖励/惩罚申请单”,签核到部门最高主管,审批通过后交人资部;

  2、奖金将由人资部向财务部门申请,之后交予员工所在部门主管进行发放。

  3、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公司将予以全公司或部门内公告,并记入员工档案。

  第四条 惩罚

  一、惩罚规则

  (一)、甲类过失,作辞退处理,并向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 故意或严重玩忽职守,造成盘点差异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2、 记大过累计3次或在六个月中累计受到相当于2次记大过的处分;

  3、 乙类过失情形严重者。

  (二)、乙类过失,记大过一次,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和赔偿金。

  1、 因玩忽职守,造成盘点差异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含)以上,但小于人民币5000元以下者,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2、 丙类过失情形严重者。

  (三)、丙类过失,记小过一次,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和赔偿金。

  1、对工作态度随便、疏忽大意,工作中有失职失察之行为,且造成盘点差异金额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但小于人民币2000元以下,给公司带来损失者;

  2、 丁类过失情形严重者。

  (四)、丁类过失,视情节严重记申诫或警告一次,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和赔偿金。。

  因工作疏忽发生差错者,造成盘点差异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者;

  三、惩罚标准:

  盘点差异金额惩罚标准 5000元以上 2000元~5000元 500元~2000元 500元以下

  甲类过失 ★

  乙类过失 ★

  丙类过失 ★

  丁类过失 ★

  容许差异金额(+/-) 超出容许差异金额

  门店 500/月 保管责任人承担成本价的30%~60%

  仓库 300/月 保管责任人承担成本价的30%~60%

  1、丁类过失:部门内部书面通报批评并按成本价承担30%的损失,如所承担总金额超过其月工资的20%,将平均分摊到其下月工资中扣除;

  2、丙类过失:部门内部书面通报批语并按成本价承担40%的损失,如所承担总金额超过其月工资的20%,将平均分摊到其下月(或多月平均分摊)工资中扣除;

  3、乙类过失:公司内部书面通报批语并按成本价承担50%的损失,如所承担总金额超过其月工资的20%,将平均分摊到其下月(或多月平均分摊)工资中扣除;

  4、甲类过失:公司内部书面通报批语并按成本价承担60%的损失,如所承担总金额超过其月工资的20%,将平均分摊到其下月(或多月平均分摊)工资中扣除;

  5、 员工如同时违反两项以上规定,将按“数过并罚”处置;如情节有轻重争议,由上一级主管判定为原则。

  四、惩罚程序

  1、凡违反以上各惩罚条例的,其所在部门主管须如实上报,申请填写“员工奖励/惩罚申请单”,依据第五条“奖惩核决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人资部;

  2、 惩罚事宜将记入员工档案,小过(含小过)以上处分将在公司内部公告;

  3、 惩罚之金额将在当月薪资中列出,并在下月或多月工资中予以扣除。(具体做法见上第三点)

  第五条 员工若发生有本制度未列出之奖励及惩罚情形者,仍得由所在部门主管提出奖惩申请。

  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若有未列事宜或涉及员工其他权利、义务之约束事项,本公司得依实际需要另行规定之。

  第七条 本制度经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公告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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