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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制度(十三)

[类别:售后客服] [更新:05-02 11:17:47] [浏览:6375 次]

医嘱制度(十三)提要:在抢救和手术中,不得不下达口头医嘱时,由经治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护士复诵一篇,经医生核实无误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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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嘱制度(十三)

  一、医嘱一般在上班后两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如需要更改撤销时,要用红笔填“取消”,并签名。临时医嘱必须及时向护理人员交待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

  二、开写、执行医嘱必须有医、护人员用楷书签全名,要注明时间。

  三、医师开出医嘱后要仔细复查,无误后交护理人员执行,护理人员对可疑医嘱必须询问清楚后方可执行。

  四、在抢救和手术中,不得不下达口头医嘱时,由经治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护士复诵一篇,经医生核实无误方可执行,事后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

  五、医师下达医嘱要认真负责,不允许不见患者就下医嘱。

  六、护士要每班查对医嘱,夜班查对白班医嘱,每周由护士长总查对一次,护理部对医嘱要随时抽查,转抄医嘱必须由另一名护理人员查对方可执行。查对人员要签字。

  七、手术后和产后患者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并且分别转抄于医嘱本和各项执行单上。

  八、需要下一班护士执行的临时医嘱交接班时,要说明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标明。

  九、一般情况下,无医嘱,护士不得对患者做对症处理。如在抢救危重患者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场,护士可针对病情给予临时的必要处理,但处理后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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