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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光海景住宅策划及独家销售代理合约

[类别:合同] [更新:05-02 11:30:54] [浏览:6915 次]


10.终止合约
1)甲方如发现乙方于销售代理过程中有任何未经甲方许可之销售行为,甲方首先可书面告知乙方并给予乙方三个工作日的整改期,若期满乙方仍未修正,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继续销售该物业,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约;
2)如甲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合约义务时,乙方首先可书面告知甲方并给予甲方三个工作日的整改期,若期满甲方仍未修正,则乙方可单方终止合约,并书面通知甲方;
3)合约终止时,甲方仍须支付乙方于代理期间已售出单位之条款8注明之销售代理费、服务费及浮动代理费。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在甲方提供确切证据后,则该笔费用可在佣金中扣除。
11.本合约的订立、生效、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提交深圳市人民法院解决。
12.本合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时生效。
甲方:(委托人)      乙方:(物业代理人)
深圳##房产有限公司 深圳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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