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光海景A栋住宅部分策划及独家销售代理合约
委托人:(发展商)深圳##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物业代理人:深圳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华保险大厦三楼
电话:
甲方为京光海景A栋住宅部分之发展商,现委托乙方为该物业之总策划代理人和深圳及香港独家销售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代理物业
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之京光海景A栋住宅部分(暂定名,以下简称"项目")。
2.代理期限
由签订本合约之日起至项目正式公开发售(标准: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之日/内部认购之日)后6个月止。合约期满,若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约,则本合约自动顺延至项目销售完毕止。
3. 代理范围
除甲方保留的15%自有房屋之外,项目中其他的住宅单位。本项目公开发售前七天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可售单位清单。甲方有权将已列入可售单位清单的房屋自行销售,但仍须按照本合同第8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4.甲方保证
1)甲方对本合约项下物业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2)甲方已取得本合约项下物业为可合法销售之商品房的相应证明文件。
3)甲方对因该物业本身之权属或资格之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之策划代理服务内容
1)本合约订立后,乙方参加由甲方、广告商等与销售相关单位联合组成的项目工作协调小组,指导整个销售工作。
2)向甲方提供有关项目宣传推广的专业意见及推荐相应的专业公司,并协助跟进各项工作。经甲方盖章确认后,统一组织实施。
3)负责筹备各种促销活动的组织安排,包括深圳及海外的物业展销会,新闻发布会、酒会、设计布置安排展销会场地内各种所需设施。(来自:www.liushuye.com)上述活动方案和有关费用需经甲方审核盖章确认。
4)提供较为详尽的数据分析,直接到各大公司寻找有潜力客户及按乙方的客户资料寻找目标客户,继而以直接邮寄方式向他们推介该物业。
5)在不同销售阶段向甲方书面提供总销控意见,积极迎合市场要求。
6)协助甲方办理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按揭、处理客户投诉、入伙手续、催收房款等相关手续。
7)乙方在执行上述条款、提出专业意见以及配合甲方的有关销售及推广工作时,必须以高效和高质的原则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从而影响整体工作。
6.乙方之代理权限
1)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深入、详细地调查研究,使策划报告具有真实性、实用性与科学性,并在提交策划报告时,对策划报告的内容予以解释。
2)乙方应保守因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须按照与甲方所确定的售楼条件(售价、付款方式及本合约条款等)进行销售,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按甲方意向及获得同意,
7.委托代理程序
客户所缴付的定金由甲方收取,并开具收据。乙方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认购书》。正式买卖合同在甲方处签订,房款由购楼方直接汇入甲方指定账号,并由甲方办理相关财务手续。乙方在此过程中协助甲方办理与客户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及办理按揭、催收房款及入伙手续等手续。
8.代理费(销售代理费及服务费)
1)代理费计算方法(以下所指面积皆为建筑面积)
乙方以买受人已实际履行的销售合同载明的销售金额(买受人已经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即视为该销售合同已经被买受人实际履行)为基准,按照代理费率计提代理费。代理费率分为基本代理费率和浮动代理费率。
2)基本代理费率
销售速度
(自该项目正式公开发售之日起开始计算)计划累计完成销售率(以建筑面积计算)实际完成销售率等于或大于计划的,计算销售代理费的比例(达标) 实际完成销售率少于计划的,计算销售代理费的比例(未达标)
第一阶段(1个月内) 60% 0.6% 0.5%
第二阶段(2个月内) 80% 0.7% 0.5%
第三阶段(3个月内) 96% 0.8% 0.5%
第四阶段(4个月内) 100% 0.8% 0.5%
备注:
A.销售率之确定以交足定金的认购书为准,挞定之单位须剔除不计入销售率。
B.销售率=(实际销售面积/可销售面积)×100%(可销售面积以甲方公开发售前书面通知清单为准)
C.代理费按累计补差方式结算。如当期阶段销售率达标,则对之前所有售出单位按当期阶段对应的达标费率进行代理费补差结算;如当期阶段不达标,则当期阶段独立按不达标费率计算,不影响之前已达标阶段的费率。本项目销售完毕,或本合约终止后,甲乙双方进行最终结算,按照最终结算时乙方实际完成销售率的情况,计算销售代理费的比例,结算销售代理费总金额。
3)浮动代理费
为激励乙方销售工作,在公开发售6个月内,以如下方式计算浮动代理费:
销售期 销售均价(元/平米) 代理费率
公开发售之日起6个月起 8000以下 -0.3%
8000-8500(不含8500) -0.2%
8500-9000(不含9000) -0.1%
9000-9500(不含9500) 0%
9500-10000(不含10000) 0.1%
10000-11000(不含11000) 0.2%
11000或以上 0.4%
4)乙方基本代理费每月按8(2)条款结算,结算时预留代理费的10%做为衡量乙方销售期销售均价是否达标的保证金,若销售均价低于9000元/平方米则按8(3)条款抵扣相应的代理费,若销售均价不低于9500元/平方米则退还该保证金。本项目销售完毕(标准),或本合约终止后,甲乙双方进行最终结算,按照最终结算时乙方实际完成销售均价的情况,结算浮动销售代理费。(计算基数)
5)代理费用结算
基本销售代理费每月结算
9.甲方的义务
1)甲方须与乙方合作准备资料、推广活动及制定整体销售策略,并由甲方支付相关宣传推广费用。
2)甲方同意于代理期间,支付客户使用信用卡及消费卡以刷卡形式付定金或首期楼款而产生的银行之手续费用。
3)甲方须支付到期应缴之销售代理费及服务费。
4)甲方须于有关物业的宣传资料、广告上注明乙方为京光海景花园项目销售、策划代理人。
5)甲方承诺,乙方在履行条款6注明之代理权限期间,遇有第三者就该物业交易纠纷向乙方提出索偿(包括诉讼及非诉讼之形态),而纠纷并非源于乙方之过失,则甲方须补偿乙方所承担由法庭裁决之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