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知提要:对私自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没收并处于1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者将进行严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造成危害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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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
近期,个别同学私自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给我校带来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孔明灯是靠物体燃烧产生的热量升空的,其温度高达300度以上,且飞行高度可达千米左右。由于孔明灯燃放时间、地点、飘逸方向、高度、距离均不确定,如果掉在电力设备、通信设备、树木枝梢以及加油(气)站等建筑物上,极易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目前正值隆冬季节,天干物燥,且我校临近机场和铁路及国家大型油料储备库,是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重点区域。
根据我国《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燃放孔明灯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xx年2月16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在全省范围内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规,现将我校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区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对私自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没收并处于1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者将进行严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造成危害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号召全体师生对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学务处和后勤集团保卫科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并视情节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四、各院(系)、处(室)、校区各商户要组织师生及本单位员工对“燃放孔明灯”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广泛宣传,要求各院(系)辅导员老师将通告精神传达到每位同学;
五、本通告自发布即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学务处:(外线)6**1 (内线)5**1
后勤集团保卫科:(外线)62**0 (内线)5**0
学务处 后勤集团保卫科
二〇**年**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