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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学院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18:08] [浏览:6678 次]

技术学院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提要:严禁外来人员进院摆地摊、收破烂杂物或到处叫卖。严禁院内人员在办公场所、教学区、学生公寓、教工宿舍内部违法经商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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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学院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治安秩序,优化校园治安环境,搞好综合治理,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校园内发生的违犯治安管理行为的,除国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规定。执行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  治安保卫管理组织

  第三条:学院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在院党委和地方政法部门领导下,立足宣传教育,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指示,制定学院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协调全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例会,讨论分析全院治安形势,研究部署治安工作,及时处理学院发生的治安消防事件。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领导和上级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治安保卫工作。保卫处具有行使院内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权、执行权、处分权、检查监督权及上级公安部门和本规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校卫队在保卫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负责学院大门的警卫和院内治安巡逻工作。校卫队员对进出大门的人员、车辆、物资具有询问、检查、登记及授予的处理权,对院内治安事件有调查、报告、劝解和当场制止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章  学院内部人员管理

  第六条:在本院注册常住户口的人员为学院内部人员。院内人员应自觉维护学院治安秩序,积极支持和配合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禁止一切违法违纪和危害本院治安秩序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院内人员应服从门卫的管理和纠察,骑自行车必须下车通过,机动车必须停车示意,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八条:院内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本院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打架斗殴,酗酒滋事,高声叫骂,乱扔杂物,侵犯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损害或诽谤他人声誉。

  (二)不准损坏、侵犯或偷窃公私财物。

  (三)不准赌博,不准放映、观看、传播、复制淫秽音像制品;不准调戏妇女和对女学生使用下流语言;不准私自引入院外人员滞留在学生公寓、职工宿舍过夜。

  (四)不准私自闯入办公区、教学区影响扰乱工作和教学秩序;不准威胁、阻碍或干预治安人员执行任务。

  (五)不准加入邪教组织,不准聚众闹事、散布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鼓动罢工罢课。

  (六)禁止在院内违法经商、兜售迷信物品;不准制造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九条:院内人员应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积极向治安保卫部门举报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劝阻、调释、消除民事纠纷,制止不法行为。

  第四章   外来人员管理

  第十条:外来的施工队、民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必须遵守学院治安管理规定。各用工主管部门、单位应对外来人员及时进行遵纪教育,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与保卫部门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和办理有关规定的手续。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必须在两天内到保卫处办理以下手续:

  (一)登记注册。进行登记注册个人必须持有身份证、工作证或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件,并出示工作单位或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介绍信。集体登记注册必须出示其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并按规定注册登记所属人员及情况。

  (二)凡在学院两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均须办理本院“临时出入证”,并交纳用证押金。

  (三)凡在学院十五天以上者除办理“临时出入证”外,还须办理“暂住户口”(不住宿者不办)。“暂住户口”可自行到派出所办理,也可由保卫处代办,收费标准按派出所规定数额交纳,但自行到派出所办理者必须及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办“暂住户口”跨年度的,必须按规定验证。

  (四)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交纳治安管理费。

  (五)学生、临时工家属来院探亲者一般不安排住宿,确须住宿者两天以上必须办理“临时出入证”,住十五天以上者必须办理“暂住户口”。

  第十二条:外来人员除必须遵守学院有关制度和本规定第三章条款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隐瞒身份、冒名顶替、伪造涂改证件、转证出租、出卖“暂住户口”或“临时出入证”。

  (二)严禁进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不准隐瞒、窝藏违法犯罪分子。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不准在学院内随意停放、鸣笛。外来车辆门卫一律进行登记,指定停放位置,不准在院内乱跑乱放。过夜外来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四条:严禁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在学院内随意乱放,所有进入本院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停车区,并放牢上锁,有序排列。保卫人员发现随意停放或不上锁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有权扣押,车主认领必须持车证和身份证。不按规定停放丢失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保卫部门不予受理报案。

  第十五条:凡拉运物资出院门的车辆,必须持有相关部门盖有公章、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出门证,经保卫部门检查登记方可放行。出入证由保卫处统一印制,加盖保卫处公章。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发出门证时,应注明物资名称,主要价格和数量。私人物品出门,门卫有权检查询问。凡手续不全或不能证明物资来路及违章出门的人,门卫有权扣押。

  第六章   重点要害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院领导办公室、财务处、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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