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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水电管理规定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28:29] [浏览:6869 次]

科技大学水电管理规定提要:通过各种形式窃取学校水、电的,一经发现、查实,后勤处有权视情节给予立即停止供电、供水,催缴窃取的水、电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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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大学水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水、电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水、电正常供应,保障水、电设施安全可靠、计量准确以及合理用能、减少浪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校水、电管网上所有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全校水、电用户划分为五类,即校园公共用户(办公楼、车库、图书馆、教室等区域的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学生公寓用户、住宅用户、经营活动用户、其他用户(基建、维修改造工程、科研、附属单位、临时用户等),根据不同用水、用电性质,分别实行免费,定额补贴、超额付费,全额收费等管理模式。对住宅、经营性活动、科研活动、维修基建等实行水、电全额收费;行政办公场所、教学场所、公共设施、学生公寓等实行用电定额管理,超出部分全额收费,用水纳入计量,暂不收费。

  第三条 按照“收支两条 线,暗补变明补”原则,对各类能源做到应收尽收,各水、电使用单位和个人都应树立自觉缴纳水费、电费的全局观念,促进我校水、电收费管理规范化。

  第二章 水、电计量设施管理

  第四条 水、电计量表是学校水、电计量管理的重要设施。后勤处代表学校对全校所有水电管网上计量表进行管理,包括对选购、校验、安装、使用、维修、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办公场所、教学科研场所、学生公寓等用水、用电的场所,逐步推行电表安装到每一个单独的用户,水表根据具体情况安装到楼、楼层或单独用户,首次安装费用由学校承担;租用、借用或临时使用学校公用房,从事具有经营性质活动的商户或个人必须申请安装水表、电表,安装费用由用户自理。

  第六条 凡在学校水、电管网上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若需安装、更换水、电计量表,必须到后勤处能源管理科进行申报,由能源管理科负责登记备案。

  第七条 经过正常申报程序后,后勤处受理计量表安装、更换具体事宜,发出委托施工通知书,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施工。

  第八条 选购按照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制造的水、电计量表产品。

  第九条 用户怀疑计量设施不准,需提出校验书面申请,由后勤处能源管理科负责校验有关事宜。经校验,计量表误差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校验费由用户自理;如计量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校验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条 基建、维修改造、其他临时性项目以及其他情况需要使用学校水、电能源的,由甲方通知施工单位或个人到后勤处能源管理科办理申请用水、用电手续,缴纳使用押金。后勤处负责安装计量表,安装费用由用户自理。项目完工后由甲方通知后勤处能源科拆除计量设施。

  第十一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水卡、电卡,如有遗失情况,在补卡时收取制卡工本费。

  第十二条 个人用户的水电卡、计量表在使用中损坏,由使用人承担更换费用;公共用户的表具经认定属于自然损坏的,由学校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章 水费、电费的收缴

  第十三条 后勤处是学校唯一的水、电收费管理部门,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以任何方式直接、变向收取水费、电费,如有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查实,将追缴所收取的费用并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水、电收费标准。如遇价格调整,在省市调价文件出台后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类水、电用户缴费方式

  1.各校内单位用户,如属用电定额补贴范围内的,由学校核定当年用电指标,下拨各单位,超出部分由使用单位全额支付;用水纳入监控范围,暂不收费。

  2.南、北校区住宅居民用电、用水实行全额收费。电表、水表安装到户,按实际用量收费。

  3.单身宿舍职工用水、用电实行全额收费。电表安装到个人用户,按实际用量收取电费;水表安装到户,水费由户内各个住户自行协商分摊(以国资处提供的住房名单为准)。

  4.南、北校区学生公寓用电实行定额管理、超额付费的管理办法,由后勤处负责制定南北校区学生公寓用电收费细则,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执行。后勤处能源管理科负责建立用户档案并给宿舍用户充值,超出补贴额度的电费须全额支付,由各宿舍成员自行协商分摊。学生公寓自来水使用纳入监控范围,暂不收费。学生公寓地热水收费标准由后勤处科学核算成本后,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经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执行。

  5.新建项目、临时性项目、维修改造项目按照计量的总量收取水费、电费,如不按时缴纳,从项目结算经费中扣除水费、电费和滞纳金。

  6.本着“谁用能,谁付费”的原则,将科研用能纳入能源监管、回收范围,根据用量全额收费。由后勤处、科学研究院和财务处协商制定科研用水、用电收费细则。

  7.租用、借用学校房屋、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水、电用户和挂靠各院、处、所等非学校建制的单位用户,按实际使用量全额收取水费、电费;使用学校水、电资源,且在日常办公运行之外从事具有经营性质活动的校内单位实行先全额收费,后申报补贴的收费办法,由校节能领导小组制定用能补贴方案。难以界定水、电使用性质的报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8.校外单位临时借用学校的活动场所(教室、报告厅、活动中心)举办各类活动等,根据具体情况缴纳一定水、电等能源使用费,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后勤处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 押金的收取。新建项目、临时性项目、改造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租用、借用学校房屋、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商户和个人必须缴纳水、电计量设施押金,由后勤处参照各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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