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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大学医院职代会实施细则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21:56] [浏览:6271 次]

E大学医院职代会实施细则提要:每次大会召开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两个半天。要保证大会既有领导作报告和讲话的时间,又要有代表们比较充分地讨论和审议领导报告与讲话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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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大学医院职代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医院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工会法》,进一步完善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体现。为建立和完善我院的职代会制度,根据教育部和中国教育工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 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院实行职代会制度,是学校二级单位领导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院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党支部领导下的

  第三条 职代会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发挥职工在参与医院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医院工作等方面的作用和积极性。

  第四条 职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职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形式进行。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职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医院建设、发展和重大改革方案等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与通过本单位改革方案,考核、聘任、奖惩办法及其他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 制度;讨论劳务奖分配办法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三)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批评、表扬或奖惩;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的人选。

  第七条 职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院行政相关人员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 件报告支部、工会,由支部、工会负责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在职代会召开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职工代表或科室,然后由职代会筹备组组织相关代表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院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经职代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表决。

  (四)评议医院领导干部的对象和程序

  医院领导干部包括院党政领导干部、科主任、护士长。院级领导干部在职代会上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科主任、护士长在职工中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或召集各方面人员座谈会进行评议(口头评议和书面评议相结合);科主任、护士长评议范围也可扩大到责任医师一级。评议结果分别在职代会和科主任、护士长会上进行通报并向本人反馈。院级领导在评议前应作述职报告,党政一把手如参加学校述职评议,在参加院内评议时,可以免述职(原则上仍参加述职)。

  第八条 院级领导应认真对待职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医院和职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 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落实职代会的提案,完成医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备职工代表条 件的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一般以院属科室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按在职职工人数的20-30%比例安排(因部门过多、人员分散,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40%)。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照顾到科室各方面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一般不少于60%。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部门职工监督。对不适宜继续做代表者,原选举单位、部门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职工代表离休、退休后,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部门应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选举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时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得票数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按得票数多者当选;得票数相同时,应重新选举,以得票数多者当选。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条 件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学校、医院各项规章 制度。

  (二)顾大局,识大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三)热爱医院,关心医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职业道德,在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起表率作用,能出色完成医疗、保健、教学等本职工作。

  (四)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和一定参政议政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对医院工作讨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的权利。

  (五)有对职代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遭受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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