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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后勤产业处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15:01] [浏览:6162 次]

医学院后勤产业处固定资产管理条例提要:各单位应根据上述固定资产档案的内容,及时完整地收集设备的各项原始资料,按机台逐一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编号应与设备编号相一致


  医学院后勤产业处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结合本集团的实际,为保障学校和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集团所属部门均应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执行本条例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

  第四条 按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含2000元)。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两大类,即固定资产设备和房屋建筑物,其中固定资产设备又包括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第六条 鉴于本集团具有为学校教育服务的特征,各部门所使用的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中有相当大部分的产权属于学校所有,故在登记、编号时应予以区别,应有不同的登记、管理要求。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台帐及卡片

  第七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和卡片,该项工作由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

  第八条 固定资产实物台帐按不同类型分为生产用、非生产用和房屋建筑、建筑物台帐三种。

  第九条 固定资产在购置(或自制完成)后应及时登录台帐;在发生改装、改建、报废、调拨等情况时也应及时登记或变更。

  第十条 固定资产设备还须建立卡片,一机一卡,详细登记。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做到“帐帐相符”(即财务部门金额帐 与管理部门实物相符),“帐卡物相符”。若发生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年终对固定资产盘点后的台帐应复印抄报集团经管部备案。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档案内容:

  (一) 固定资产设备档案的内容

  1、设备选型调研资料。

  2、设备购置合同(副本)。

  3、自制专用设备设计任务书和鉴定书。

  4、设备出厂检验合格证有关附件;设备装箱单及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包括随机备件、附件、工具及文件资料)。

  5、 设备安装调试记录、精度检验记录和验收移交书。

  6、设备登记卡片。

  7、设备故障分析报告。

  8、设备事故报告。

  9、定期检查和监测记录。

  10、定期维护与检修记录。

  11、大修任务书与竣工验收记录。

  12、设备改装记录。

  13、设备封存(启用)单。

  14、修理、改装费用记录。

  15、设备报废记录。

  16、其他有关资料。

  (二)房屋建筑物档案内容:

  1、权属证(二证合一)。

  2、规划局的有关批文(包括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工程许可证和有关验线报告等),投标书(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等)。

  3、工程设计书(包括设计单位基本情况、设计方案、设计图纸、扩初图纸、施工图纸等)。

  4、 竣工验收文件。

  5、有关管网图纸。

  6、环保、消防、交通、卫生防疫及特种行业的批件

  7、改建及大修的文件资料。

  8. 其他。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1、各单位应根据上述固定资产档案的内容,及时完整地收集设备的各项原始资料,按机台逐一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编号应与设备编号相一致。

  2、各单位应按幢整理房屋建筑物的档案资料,存放在房屋建筑物档案袋内,档案编号应与建筑物编号一致。

  3、各类固定资产档案均应定期进行登记和资料入袋工作。

  4、设备档案和房屋建筑物档案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保管。

  5、固定资产档案应放入档案袋内,保存于专门的档案柜内,按编号顺序排列摆放。

  6、固定资产档案应确保防潮防霉防蛀防火。

  7、 各单位应制订固定资产档案的借阅管理办法,既有利于档案的利用,又要防止档案资料丢失和损坏。

  第六章 设备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所拥有的设备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设备使用者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使用设备。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所拥有的设备制订具体的维修保养制度。设备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设备使用者应按维修保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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