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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业项目审批月报制度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16:03] [浏览:6250 次]

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业项目审批月报制度提要:各相关窗口要认真填写《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工商业审批项目月报表》,确保信息真实无误,并于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工商业项目审批情况填报中心检查督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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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业项目审批月报制度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一代办”改革工作的意见》(黄政办发[2009]3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服务我市工商业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工商业项目审批月报制度是指中心相关窗口每月填写报表向中心上报本月工商业项目审批的办理情况,中心根据报表进行汇总、督办和回访的制度。

  2、企业投资项目从注册阶段开始至竣工验收阶段过程中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适用本制度,各相关窗口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情况填写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工商业审批项目月报表》中,表格见附件。

  4、本制度所指工商业审批项目的申报对象为工商业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5、窗口在上报办件情况时要注明办件的受理日期、承诺日期和实际办结日期,对于仍处于待办状态的办件,在实际办结日期一栏注明“待办”,其他需要说明事项可以简要文字材料进行说明。

  6、对符合“重大项目”范围,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工业项目(含企业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项目,或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业产业化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各窗口在受理该项目申请的同时,应立即报中心检查督办科实施联审。

  7、各相关窗口要认真填写《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工商业审批项目月报表》,确保信息真实无误,并于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工商业项目审批情况填报中心检查督办科。

  8、中心每月对窗口上报的月报表进行汇总,定期公布工商业项目审批办理情况。

  9、此项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中心服务窗口季度考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在季度考核中扣分:未按时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工商业审批项目月报表》的,每次扣3分;对办理中的“重大项目”未及时报中心备案的,每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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