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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密守则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30:54] [浏览:6826 次]

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密守则提要:复印机密级文件、资料,严格按《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销毁文件、资料,均应登记造册并经领导批准后,送保密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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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在与人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事项或本单位的有关秘密。

  三、不得在无保障保密的场合谈论或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四、不在私人笔记本上记录国家机密事项。

  五、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办理机密事项。

  六、不准把档案资料带出档案室。

  七、严格执行查阅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

  八、复印机密级文件、资料,严格按《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九、销毁文件、资料,均应登记造册并经领导批准后,送保密局审查。

  十、办公室文秘人员、档案员在调动工作时,应认真办好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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