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院病案管理制度提要:病案回收制度1.患者出院5天内(死亡病历一周内)回收至病案室2.严格执行院内病案交接制度,临床科室与病案室人员交接查收后,在“病历交接登记本”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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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借阅、丢失处理制度
1.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的收回、整理、归档和病案分类、索引、编目提供利用等工作。
2.医院要维护病历信息的安全,住院病案由病案室集中长期保存,防止病历丢失、被涂改、被篡改或被未经许可的人使用。
3.经常清查借阅病案,及时催还。病案架半年清查一次,及时纠正和修复插错、漏挡、破损的病案。
4.临床医师借阅再入院患者的病案时,必须向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进修实习医师、轮转医师、进修实习护士、轮转护士借阅,须持有上级医师、护士长签名的借条。
5.只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机构或部门如法院等执法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因工作需要时,才能将病历拿离医院,但必须经医务科同意,并在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
6.因临床教学和科研等工作需要,借阅10份以下的少量病案,借阅者可当即提借。如需大批量(不能超过30本)的病案,应预先联系约定提借。
7.病案借阅期限为两周,若不及时归还,不得借阅其他病案。
8.借阅病案丢失要及时上报病案室,写出检查。
9.医师护士调离本院,需经病案室确认借阅病案已归还,由病案室负责人签字。
病案回收制度
1.患者出院5天内(死亡病历一周内)回收至病案室
2.严格执行院内病案交接制度,临床科室与病案室人员交接查收后,在“病历交接登记本”上签名。病案室应及时向临床科室查询未归档病历下落。
3.病案室每月统计病案归档情况,及时向有关科室反馈。
4.病案回收情况纳入科室考核内容
病历复印制度
(一)患者在本院住院期间,需复印住院病历的,先填写病历复印申请书,病区诊疗组长或主任同意签字,由病区工作人员复印,加盖病区印章。
(二)患者需复印出院归档病历的,直接到病案室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1.复印本人病历者,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复印者,需患者本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
2.法院、检察院、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因公务需要,需复印病历的,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和办理人有效证件。
3.保险公司因理赔需要需复印病历的,应出具病人委托或授权书(含病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和办理人有效证件。
4.复印病历档案由相关职能科室授权病案室工作人员登记、核对无误并审核同意,陪同复印,加盖印章。
(三)特殊情况下病历档案复印,如医疗争议、病历等由医务科负责审批同意后,病案室方可负责办理登记、复印手续。
(四)本院职工不得擅自为他人复印有关医疗文书,否则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