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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集团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问责暂行办法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26:25] [浏览:6842 次]

城投集团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问责暂行办法提要: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各部室、下属公司及其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违反规章和制度,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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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投集团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全体员工正确履行职责、廉洁从业、提高执行力,切实预防和制止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渝委办发〔2010〕18号)、《ZZ区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问责暂行办法》(ZZ委办〔2012〕119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下属公司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各部室、下属公司及其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违反规章和制度,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 对本办法的执行由集团公司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问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理有据、客观公正,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六条 工作作风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履行集团公司的决策、决定,影响政令畅通,致使公司工作受到影响,受到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

  (二)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特别是因主观原因,致使负责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未能按期完成,经督查通报后仍无改进的,或经协调明确责任后仍不执行的;

  (三)因工作措施不当,或不及时受理、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办事态度生硬,方法简单粗暴,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受到群众及来公司办事人员的投诉,经核查属实且不整改落实的;

  (五)工作中刻意掩盖矛盾和问题,不及时汇报存在的问题和情况,以致引发突发性事件或在应对突发性事件过程中处置不力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七)对发生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不制止的;

  (八)各部室、下属公司内部管理不严,工作秩序混乱,环境卫生脏、乱、差严重,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在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及其他专项考核中,班子民主测评最差等次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对单位进行问责;个人民主测评最差等次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对个人进行问责。

  第七条 工作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上班期间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擅离职守或从事打牌、下棋、玩游戏、聊天、炒股票、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缺会、代会或在会场中从事与会议无关之事的;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

  (四)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打击报复和吃、拿、卡、要的;

  (五)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无故违反服务承诺时限或标准的;

  (六)在处理举报、申诉事项过程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七)在公文办理中,无故延期两周及以上或丢失文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组织调查的;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恶劣的;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一年内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问责情形的。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避免损失或者积极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对部室、下属单位实行问责的方式:

  通报批评;

  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对员工实行问责的方式:

  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

  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

  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时限一般为3-6个月);

  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

  免职;

  辞退或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和影响程度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问责。

  (一)情节较轻或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方式问责;对部室、下属单位采用通报批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或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停职检查方式问责;对部室、下属单位采用责令公开道歉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或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方式问责;对部室、下属单位采用取消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方式问责。

  第十三条 部室、下属单位被问责的,在其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进行扣分。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对下列情形应当予以受理,启动问责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情况;

  明察暗访发现的情况;

  上级部门、领导的批示;

  集团公司党委及领导的批示;

  新闻媒体曝光的情况;

  检查考核和民主测评中发现的情况;

  员工检举和反映的情况;

  审计中发现的情况;

  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问责线索受理后,由监事会牵头,安排行政人事部及纪检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需要调查的,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问题复杂的,按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六条 被问责对象应当自觉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向公司党委申请暂停其职务或所承担的工作。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充分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辨。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属实的应予采纳。

  第十七条 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后,向公司党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情形的事实经过、基本结论及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经公司党委研究后作出问责决定,并在7日内将《问责决定书》(见附件)送达被问责对象及所在部室或公司,并由其分管领导进行谈话,督促其做好整改或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被问责对象所属的部室或下属公司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其执行情况报告调查组,由调查组报监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被问责对象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暂停责任人工作职务,直至执行问责决定完毕,再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问责处理材料要及时纳入被问责人员的个人档案。对因问责处理而调整工作岗位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员工,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的人事部门要同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除诫勉谈话外,其它问责处理决定在公司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集团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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