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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假期住宿管理规定(二)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15:43] [浏览:6606 次]

学生公寓假期住宿管理规定(二)提要:假期住宿的学生须经院(部)统一核查、批准后在放假前一周内将名单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备案,公寓中心不受理个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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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公寓假期住宿管理规定(二)

  为保障假期期间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以更好地为学生提供一个优良的生活及学习环境,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寓运行成本,根据学生公寓假期工作实际,特对假期住宿学生做如下规定。

  1.假期住宿的学生须经院(部)统一核查、批准后在放假前一周内将名单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备案,公寓中心不受理个人申报;各学院批准住宿学生由各学院负责管理。

  2.原则上只有大三学生或由经学校批准的其它学生可以提出住宿申请。

  3.未经批准的学生不准在校内住宿(2012年6月7日至8月26日)。批准住宿的学生须服从公寓中心统一安排,不得擅自调整宿舍;

  4.住宿学生由公寓中心统一办理临时证件,持证出入公寓。开学后将证件交回公寓中心,补证或证件丢失者,需交纳工本费;

  5.未经公寓中心批准,不得容留外人住宿;发现无证人员住宿,每天收费20元,收费日期自放假之日是起计算;

  6.严禁留宿异性,严禁将床位出租他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居住资格,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7.住宿学生要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8.住宿学生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身份核查,提供相关证件,对人证不符或不能提供证件的,将予以清退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9.假期期间水电使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10.设施维护、维修按正常程序进行;

  11.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或不能在学校住宿的,要及时通知院(部)辅导员,并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12.住宿期间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严禁违章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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