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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总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规定范本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30:13] [浏览:6595 次]

集团总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规定范本提要: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每天在工作时间内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视为出勤,多哺乳一个婴儿多给三十分钟

源自 物管手册

  集团总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规定范本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及《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职工(不含试用人员)。

  第三条对响应国家号召晚婚晚育者,公司给予一定的优待与奖励。

  第四条女年满二十二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后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第五条结婚符合晚婚条件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可另在年内享受奖励假七天。

  第六条晚育(包括双、多胞胎的)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三十月)外,给予奖励假30天。

  第七条晚育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后,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每天在工作时间内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视为出勤,多哺乳一个婴儿多给三十分钟。

  第八条已婚育龄妇女(年满49周岁以下)上节育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可另享受奖励假三天,一次发营养费50元。

  第九条育龄夫妇做绝育手术的(不含妇女因病做子宫摘除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另给奖励假十天,一次性奖励100元。

  第十条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征收5000元以上到50000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第十一条凡符合国家有关生育第二胎规定条件者,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育,未给批准生育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第十二条对计划外怀孕者,第一次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病假处理;第二次以上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对第一次做人流手术者,术后上环或做绝育手术的,一切待遇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涉及各类假期的工资收入发放按《考勤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事宜的规定与《考勤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源自 物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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