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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务服务中心上门服务制度

[类别:售后客服] [更新:05-02 11:16:24] [浏览:6315 次]

区政务服务中心上门服务制度提要:各部门窗口收到上门服务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同意上门服务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约定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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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务服务中心上门服务制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率,进一步方便服务对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门服务是指申请人提前与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部门窗口提前确认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具体事项,相应部门在约定时间(上门服务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为其提供对应的政务服务工作。上门服务预约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两种方式。

  第三条 上门服务的范围

  (一)特殊群体(老弱病残等人员)应到而不便到中心现场办理的事项。

  (二)经确认有必要实施上门服务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中心设立咨询服务台,公开各窗口服务电话,确保上门服务落到实处。

  第五条 申请人可到咨询服务台或相应窗口进行现场预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相应窗口提出上门服务的申请,并填写上门服务登记表。

  (二)相应窗口对申请的服务内容进行确认,并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三)申请人准备好相关审批要件,窗口部门在约定时间上门为其办理相关审批业务。

  第六条 申请人可拨打中心各窗口服务电话进行电话预约。其程序为:

  (一)通过电话的方式提出上门服务申请,并提供办理事项、预约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

  (二)收到电话上门服务申请后,相应窗口对申请的服务内容进行确认,并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准备好相关审批要件,窗口部门在约定时间上门为其办理相关审批业务。

  第七条 各部门窗口收到上门服务申请后,所有申请服务都应填写《上门服务登记表》,并建档备查。

  第八条 各部门窗口收到上门服务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同意上门服务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约定服务时间,说明依法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材料;不能同意上门服务的,必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履行上门服务的窗口及工作人员,应当在预约的时间之前到位,并依法为申请人受理或者办理服务事项。

  第十条 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上门服务的,应约窗口部门应提前8小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而未到位且联系不上申请人,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第十二条 对上门服务不满意的,申请人可向投诉接待室投诉。

  第十三条 各部门窗口开展的上门服务工作,纳入中心年终评定考核。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业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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