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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公证承办、核实取证若干规定

[类别:售后客服] [更新:05-02 11:11:14] [浏览:6680 次]

公证处公证承办、核实取证若干规定提要: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取证,并制作核实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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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处公证承办、核实取证若干规定

  为规范公证承办人员办证中的审查、核实取证、公证书证词制作、呈批、出证等活动,制定本规定。

  一、公证承办

  (一)公证承办:是指承办人员对承办的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的核实、查证,据此作出是否出证的结论。

  (二)承办人员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司法部《办证程序规则》和司法部、司法厅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审核所承办的公证事项,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承办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处规定的特急件、急件、普件的承诺期限。承办人员承办公证的时间为自收到公证卷宗时起:

  1、特急件为半个工作日;

  2、急件为一个半工作日:

  3、普件为三个工作日。

  遇重大、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需要延长办证时间的,必须在收到公证卷宗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及时将延期的原因通知当事人。承办中发现公证事项有疑问或出证的依据不足,尚需当事人补充材料,且可能导致办证期限延期的,应在发现问题之时通知当事人,并做好通知记录,以备查对。

  (四)承办人员未按上述规定的工作日上报公证审批的,每逾期一次扣5元,累计逾期三次以上的扣lOO元。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且因承办人员的过错导致对外承诺期限不能兑现一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作待岗或解聘处理。

  (五)承办人员办理国内、涉外经济公证,办理涉外继承、赠与、收养、委托、声明、监护、索赔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制作谈话笔录。其他公证事项承办人员可酌情制作谈话笔录。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而未制作的发现一份扣5元,累计三份扣lOO元。

  (六)承办人员与当事人谈话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在卷宗内载明。

  二、核实取证

  (一)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取证,并制作核实笔录。核实笔录应交被核实人核对并签名或盖章。被核实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承办人员应做好记录并附卷。

  (二)承办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他书面证据材料,应交提供材料的单位核对盖章。

  (三)承办人员外出核实,应当由两人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人进行的,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并在核实笔录上签名。

  三、公证书证词制作

  公证书证词应当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凡规定按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制作的公证书必须按照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制作。制作的公证书证词必须准确、无误。审批时发现公证书证词因承办人员的差错而退改的,每退一次扣5元。公证书已出具,造成当事人损失,并引起索赔的按处制定的错证索赔及责任追究制度处处理。

  四、呈批与出证

  (一)主办公证员以外的承办人员对公证事项审核完毕后,应及时呈报市批人员审批。

  (二)承办人员对已经审批的呈批报告不得作任何涂改或修改。

  (三)涉外公证当事人有外文名的,承办人员应负责将外文名书面提供给翻译人员翻译。

  本规定适用全处公证承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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