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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公证审批若干规定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20:54] [浏览:6859 次]

公证处公证审批若干规定提要: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处对外服务承诺的期限履行审批职责。特急件、急件审批时间为自承办人员将公证卷宗送交审批人之时起半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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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处公证审批若干规定

  为提高本处公证事项的审批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公证事项审批权由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公证处主任指定的公证员负责行使。

  二、审批人员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及司法部、司法厅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审批职责。审批人员应高度树立公证质量意识,严格把关,预防各类差错,杜绝错证的出现。

  三、审批人员审批公证事项时,应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据以出证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材料能否反映所证明的事实;

  (二)证明内容和申请被公证的文书是否合法;

  (三)依法应履行的审批或登记程序是否已经履行;

  (四)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五)承办人员的公证活动是否符合公证程序,

  (六)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完善,文字足否准确,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七)公证书格式是否符合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公证证词是否正确。

  四、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处对外服务承诺的期限履行审批职责。特急件、急件审批时间为自承办人员将公证卷宗送交审批人之时起半个工作日,普件为一个工作日。遇重大、疑难、新型、批量的公证案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无法审批完成的,应上报分管主任或主任批准审批延期。需提请公证业务委员会讨论的公证事项,应及时书面提请讨论。

  审批人员在规定的审批时间内应审批而未审批的,逾期一次扣5元,累计三次扣100元。

  由于审批人员的过错导致公证质量不合格,适用过错赔偿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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