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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机构职责分工制度

[类别:经营管理] [更新:05-02 11:26:04] [浏览:6862 次]

企业(公司)机构职责分工制度提要: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重大经营事项的主要决策人,具体职责如下:1)主持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并负责上述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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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公司)机构职责分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以及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现将各主要管理职位和机构的职责分工予以明确化,力求责权分明、高效协调,以适应现阶段经营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第二条  本规定只涉及公司管理职位和机构。

  第二章  董事会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重大经营事项的主要决策人,具体职责如下:

  (1)主持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并负责上述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2)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以及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提名公司总裁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职,并报董事会批准和备案。

  (4)决定公司内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待遇和支付方式,并报董事会备案。

  (5)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全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

  (6)签署批准调入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干部。

  (7)签署对外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8)处理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工作需要,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一人,协助董事长开展上述工作。董事长外出期间,由常务董事协调董事会各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董事工作职责如下:

  (1)董事以公司的名义并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者订立的合同对公司有约束力。

  (2)董事不得进行欺骗。董事进行任何欺诈性的或暗中进行的交易活动而使公司蒙受损失,应由董事个人承担责任。

  (3)董事不得接受贿赂。当贿赂事件发生时,公司与贿赂者之间的任何协议必须予以撤销。受贿董事在事发后必须向公司如数缴出其所得的贿赂,并有责任用其资格股来抵偿由于其接受贿赂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受贿赂董事应被立即开除,而且禁止他们对在非法交易中所花费用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4)董事不得越权。公司可以要求董事对其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数赔偿,而无须证明其行为是一种疏忽行为。但在下述情况下,董事不必承担责任:

  ①如果该董事在董事会议上仅仅投票赞成做出一项越权的支付决议,但没有投票赞成以后的对上述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②如果其他董事已经做出了上述错误的支付,该董事只是在事后表示认可的赞同。

  ③如果董事们都参与了越权的决议,但事实上并未实现。

  第五条  董事不得使自己处于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之中,董事必须对公司保持忠诚和信用,不得将自己置于职责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来谋取私人的利益。

  (1)董事不得为了自身利益而与公司的业务相竞争。

  (2)董事不得篡夺公司的营业机会。

  (3)董事不得私自与公司内的一个机构做买卖。

  第六条  对于因为董事相信了一个过去的行为还没有被怀疑的职员所提供的虚假情报,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以及对该职员的失职行为,董事不负责任。

  第七条  董事在某类情况下的责任。

  (1)如果董事违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表决赞成宣布股利或以其他方式把公司的资产分配给股东,该董事与所有其他表决赞成或同意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连带责任,其数额为已支付的上述股利数额或分配的资产的价值数额,超出在不违背公司规定或公司章程限制的条件下,允许支付的股利数额或分配的资产数额的部分。

  (2)如果董事违背公司法的规定,表决赞成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他与所有其他表决赞成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连带责任,其范围为支付上述股份的对价数额,超出在不违背公司法的条件下,所允许支付的最高数额部分。

  (3)如董事在没有支付或清偿公司所有已知的债务,债款或责任,或没有为其做足够的储备时,表决赞成在清理该公司期间把公司的资产分配给股东,则在公司上述债务、债款或责任未被支付或清偿的范围内,他与所有其他表决赞成的董事应对公司就上述已被分配的资产的价值负连带责任。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议闭会期间,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进行会议事决策的机构。管理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有董事长、总裁、执行董事、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副总裁、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职权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

  (2)审议、通过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调整、职责划分。

  (3)审议、通过公司的工资、奖罚方案、内部管理制度和年终分配方案。

  (4)审议、通过公司新发展项目、更新改造项目、股权收购和转让。

  (5)审议、通过公司的证券发行、分红派息方案。

  (6)讨论、决定各业务线负责人的年工作责任指标。

  (7)协调、处理各业务线之间的纠纷和冲突。

  (8)讨论、决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管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前通知并作好会议记录。

  管委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总裁和常务董事担任,管委会核心领导小组由执行董事构成,执委主任担任秘书长。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董事会所属日常工作机构,执委会设主任一人,其工作直接对董事长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研究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业务架构、经营方针和年度利润计划。

  (2)组织研究、拟订公司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倡导和落实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

  (3)组织拟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程序。

  (4)组织新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项目报批。

  (5)组织拟定和修改工资、奖励方案。

  (6)与财委会筹备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负责准备上述会议材料。

  (7)主持执委会各部室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提名各部室主任(经理)人选。

  (8)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委会在工作需要时可设置副主任,协助执委会主任开展上述工作,执委会下设投资发展室和经济研究室。

  第十条  财务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简称“财委会”,是董事会行使财务宏观监控、资金筹措及证券和外汇投资职能的机构,财委会实行总监负责制,日常工作直接对董事长负责。其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拟定全公司系统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2)组织拟定公司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

  (3)组织编制并签署公司每月、季、半年、全年的会计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

  (4)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5)拟定总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派息方案以及下属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负责组织证券和外汇投资业务。

  (7)负责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工作,拟定下属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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