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旅游集团公司标后监督定期检查制度提要:开标工程的合同价应与工程中标价相吻合,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中标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价原则上应按合同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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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标后监督管理,保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集团公司所有招标工程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开标工程的合同价应与工程中标价相吻合,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中标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价原则上应按合同价执行,工程量增减导致的造价变动应有严格的签证手续和设计变更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变更。工程量签证应由现场监理、集团公司现场监工及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确认。设计变更经集团公司同意由该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第三条 工程合同签订应是中标企业的真实身份,不得与挂牌或顶替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中标企业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质检员应与企业参加投标活动时申报人员名单相吻合,并持证上岗,不得随意变更,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如发现施工企业身份不真实的记中标企业不良行为一次,如遇检查发现有证无人或人证不符的每人每次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 工程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相互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各自权力和义务,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安全顺利完成,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由集团公司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如因违约造成的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违约方应承担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施工企业在执行合同时,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处以工程总造价0.5-1%的罚款。
第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