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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类别:经营管理] [更新:05-02 11:17:06] [浏览:6912 次]

董事会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提要: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董事会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核心竞争力,确定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董事长应为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的成员。

  第四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投资发展部部长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产业化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投资评审工作流程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投资评审小组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产业化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告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各委员;

  (三)初审通过后,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洽谈结果及相关资料上报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四)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www.liushuye.com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发展部部长可列席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咨询公司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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