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七)提要: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文章来源 www.liushuye.com公司劳动合同(七)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确定本合同期限,无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公司全权管理、经营工作。(详见附件一《乙方的工作任务与标准》)。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一《乙方的工作任务与标准》)。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物业管理全权管理经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及与职位相应的处事权限,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乙方无试用期,无试用期工资。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及该工作岗位的特性,确定乙方实行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形式,具体计算方式详见第四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15日发上一个月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100元。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法定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三)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 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六)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七)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八) 单位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九)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