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光华说,这14条理由,在劳动合同法中是分四部分表述的,实施条例只是将其单独罗列了出来,告知用人单位,“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铁饭碗,有这么多理由可以解除,并没有扩大单位的自主权”。
据了解,这14条理由只是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惩罚性解除、一般性解除、经济性裁员等内容集中作出了规定。彭光华说,条例的第一条理由是协商一致解除,前提是协商一致。
条例的第二至第七条理由属于惩罚性解除,是用人单位最直接的解除理由,但也有前提,即要举证而且要事先通知工会。
条例的第八至第十条理由属于一般性解除,而条例的第十一至第十四条理由属于经济性裁员,前提条件是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实施。
www.liushuye.com彭光华说,很显然,劳动合同法的效力要高于所谓配套措施的实施条例,作为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14条理由,也不能离开劳动合同法设定的前提条件而单独生效。所以,实施条例列出的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14条理由,与劳动合同法相比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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