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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人民医院整治私收漏收行为的规定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3 22:20:02] [浏览:6427 次]

第二人民医院整治私收漏收行为的规定提要:患者来院作任何检查、治疗,都必须先缴费,后检查、治疗。非急诊病人先检查、治疗,介入调查后补交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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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人民医院整治私收漏收行为的规定

  为了保证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促进医院快速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树立我院在公众心中的良好形象,特对“私收”“漏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私收费处罚

  1.接到病员、亲属和社会各界人士举报收受现金或在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

  2.接到患者、家属和社会各界人士举报收受现金,经查确有检查或治疗的操作,而无收费凭证的;

  3.患者来院作任何检查、治疗,都必须先缴费,后检查、治疗。非急诊病人先检查、治疗,介入调查后补交费用的;

  4.督查组在工作检查中发现正在检查、治疗的病人无收费凭证(危重病人除外)的;

  5.收费凭证与病员的姓名、检查、治疗时间、项目不符,且得不到病人认可的;

  6.未经院领导批准,又未办理入院手续,在病房治疗24小时以上,病人反映是缴现金,科室或个人不承认的(交通事故、无名氏的急诊病员,急诊抢救处置后,经分管院长签字批准,即可到住院办理入院手续);

  7.凡规定使用连号报告单的医技科室,不按规定使用的(报告单应编号,以便核对);

  8.病人费用已缴,而收费窗口不给发票的;

  9.不按照医院规定的退费程序操作,私自退费的;

  10.科室或个人私自向病人出售药品、腹带或其它医疗和生活、康复用品的;

  11.未按正常程序办理担保手续的门诊普通病人不允许担保。本院职工在为病人担保时,必须先打好签有本人姓名的担保欠条,交收费、住院处备存,方可为其担保。所有病人都必须在24小时内,补缴完已担保的费用。

  二、下列情形者,按漏收费、乱收费处罚

  1.未办相关手续私自降低收费标准,私自冲抵住院病人相关费用;

  2.将本科室的治疗检查费凭证,抵算给其它科室作检查治疗费;

  3.凡违反国家收费标准,私自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或擅自超标准收费均属乱收费。

  三、对私收费的处罚规定

  1.患者、家属或社会各界人士举报个人私收费未被查实的(排除恶意诽谤),当事人系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作提醒谈话并备案,系职工由效能监察室负责人作提醒谈话并备案;

  2.患者、家属或社会各界人士举报私收费经查实:

  (1)按所收金额的1:20罚款;

  (2)科主任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优、评先;

  (3)按金额大小、社会影响、认识态度等情节待岗一个月到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4)情节严重者,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优、评先,停止处方权半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同一个人在当年度查实两次以上收受现金的:

  (1)按所收金额的1:50罚款;

  (2)待岗六个月;

  (3)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低聘一年处理。

  4.举报科室集体私收费查实的,第一次(1)科主任、护士长降职使用;(2)按所收现金的1:20罚款;(3)科主任、护士长及所在科室当年度不得评优。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①科主任免职;②按所收现金的1:30罚款;③年度考核科主任定为不合格,其他人员不得评为优秀;④全科人员职称降聘一年。

  四、对漏收费处罚规定

  1.他人举报经查实的,补全应收费用;

  2.漏收费用的部分按1:2罚款;

  3.同一个人第二次查实漏收费的;

  (1)按所漏收金额的1:3罚款;

  (2)年度考核不得评优、评先。

  4.所有多收费、乱收费查实后,将多收费用退还病人,并根据收费多少给相应罚款;

  5.院内职工按正常手续自愿为病人担保,结账时病人拒绝缴费的,所有费用由担保人承担。

  五、落实措施

  凡有投诉,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认真调查,平时有院领导和职能科室人员组成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与突击检查结合。凡查到与上述情形相吻合的,对号入座,按此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通报全院。欢迎院内外职工及社会各界人士举报,举报查实后,对举报人按私收费金额的1:10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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