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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26:04] [浏览:6471 次]

一次性告知制提要: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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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经办人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告知办事人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经办人必须向服务对象提供以下告知内容:办事依据、法律法规、所需证照、经由部门、受理工作人员、程序和时限、行政许可与不许可的条件等。

  四、一次性告知可采取多种告在方式。综合运用语言、须知、注意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办事指南等形式,将相关内容一次告诉服务对象。

  五、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诉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服务对象按要求补充完备材料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六、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向自己的上级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七、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八、各中心,各股室作为一次性告知服务的初始起点和重点。实行主任、股长(主任)负责制,统一管理协调一次性告之制的落实,解答服务对象的疑难问题。

  九、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办事人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二)对服务对象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三)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和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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