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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医院关于休假的有关规定

[类别:人事管理] [更新:05-02 11:21:35] [浏览:6838 次]

立医院关于休假的有关规定提要:流产假:一年内人工流产假只能休一次,第一次享受计划生育假,第二次以上以事假论处;药物流产以事假论处

: 人事

  立医院关于休假的有关规定

  各院区、科室、社区服务站:

  经研究决定,对公休假以外的各种休假做如下规定:

  一、长期病假(病休6个月以上):发给全额工资的60%。

  二、短期病假:只发给职务工资、津贴、独生子女及护龄津贴。

  三、事假:经批准的事假按日扣除全额工资及补贴。

  四、旷工:按日扣罚5倍的全额工资,超过5日者停发工资。

  五、关于女职工生产、产假、保胎等问题:

  1、在本院生产者,平产给予实报实销,剖腹产给予报销费用1500元,其余部分自理。

  2、凡到其它医院生产者不予报销,费用自理。

  3、产假:凡在本院生产者只发给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岗位津贴、独生子女及护龄津贴;凡在其它医院生产者,只发给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独生子女及护龄津贴。

  4、计划生育假:只发给职务工资、津贴、岗位津贴、独生子女及护龄津贴。

  5、流产假:一年内人工流产假只能休一次,第一次享受计划生育假,第二次以上以事假论处;药物流产以事假论处。

  六、探亲假:同计划生育假。

  七、进修学习:不发给岗职补贴及绩效工资。

  八、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规定同时废除。

  zz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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