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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医院人事劳动管理制度

[类别:人事管理] [更新:05-02 11:18:49] [浏览:6612 次]

肿瘤医院人事劳动管理制度提要:探亲假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本院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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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肿瘤医院人事劳动管理制度

  (一)人员录用及引进

  1、进人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院人员总编制,各类人员结构等因素统筹考虑,引进各类人员应严格控制在上级核批的年度增员计划内。

  2、录用及引进人员条件的掌握:

  ⑴学历: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诊断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的学历,医技科室技术岗位和其它技术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录用及引进人员必须专业对口。

  ⑵年龄:正高职务应小于45周岁,副高职务及硕士研究生应小于40周岁。对急需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紧缺人才,按市相关文件办理。

  3、录用及引进手续:

  严格把好进人关,对拟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党务行政管理人员,应参加人保局和卫生局统一组织的考试;拟录用的工人应进行业务技能的考核。经考试考核及体检合格,并经院领导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如职工配偶、子女要求调入(分配)本院工作也应遵循上述各项规定,不搞特殊对待。

  (二)职工调出

  1、调出基本条件的掌握:

  ⑴对党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调动(含夫妻分居两地、随军、组织调动等)予以支持,及时办理调动手续。

  ⑵对学非所用,难以发挥作用的人员在保证工作需要前提下,可作照顾性调动。

  ⑶对家庭确有特殊困难职工的调动,在保证工作需要前提下,可酌情作照顾性调动。

  ⑷对因各种原因,院部或科室未予聘任的待聘人员,允许向院外流动。

  2、人员调动一般每年下半年集中讨论一次,经同意调出的人员,自发商调函之日起,本市三个月内,本省外市、外省市六个月内必须办毕调动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调出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3、调动手续:

  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出充分理由经所在科室提出意见,由医院根据人事政策和原则统筹安排,经院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发商调函。

  (三)院内调配及管理

  1、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院部及各部门、科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管理范围,对职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岗位原则上不改变所学专业或从事专业。

  2、院内调配及管理办法:

  ⑴各部门、科室内的人员调配:

  ①临床、医技、职能科室人员由各科所在科室调配、管理使用。

  ②护理人员由护理部统一调配,所在病区或科室管理。

  ③财会人员由财务科统一调配,由所在科室管理。

  各科财会人员休假,应同时征得财务科同意,业务上由财务科统管。

  ④工勤人员由总务科统一调配,其中各临床医技科室的工勤人员,由人事科会同总务科调配,由所在科室或班组管理。

  ⑤上述人员的内部调配,事先应与人事科取得联系,予以备案。

  ⑥对副护士长以上干部及改变技术工种的工勤人员的调动,应先与人事科商量,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调动。

  ⑵各部门、科室之间的调配:

  各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护理部内部人员的调动,应由有关科室提出意见,报请领导讨论同意后方可调动。

  ⑶各类临时工,向人事科申请计划,总务科聘请,并由总务科统一调配,由所在科室管理使用,录用后将名册交人事科备案。

  ⑷职工接到岗位调整通知后,要遵守组织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应在组织正式谈话次日起三天内,到新岗位报到上班,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新岗位报到上班的,并拒不接受组织批评教育的,从第四天起,原科室不再安排日常工作,并停止考勤,按旷工处理。

  (四)考勤制度

  1、人事科负责全院考勤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并进行考核。

  2、各科室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人事科(遇节假日顺延)。

  3、考勤内容,包括出勤、公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

  4、人事科对各科室执行考勤制度和违反考勤制度有关规定人员,按医院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惩处。

  5、人事科对考勤中出现的问题应立即向有关科室进行反馈,并协商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6、做好每年度本部门工作总结,并根据医院和部门发展情况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职工请休假制度

  为加强请休假的管理,严格执行职工休假规定,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省、市职工休假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订职工请休假制度。

  1、病假

  (1)本院职工生病,应由相关临床医师诊治,需休病假者由诊治医师出具证明,急诊由值班医师开病假证明,时间不超过三天,需继续休息者必须经相关临床医师重新开具病假证明,并经医务处审核盖章后休息。

  (2)慢性病患者外院病情证明无效。在外院急诊、本院转外院就诊者及在外院住院治疗的病假证明,须经本院医师签署意见后方能生效。

  (3)病假六个月后要求复工者,应由保健医师及有关医生会诊同意,出具证明后方可复工,复工一个月内,旧病复发又请病假,则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病假期间如遇节假日,不得另行补假。

  (5)病休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病假两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6)工作年限满十年或十年以上的,病假六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婚假、生育假、哺乳假

  (1)婚假:职工本人结婚,给假三天。

  (2)晚婚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3)生育假: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4)哺乳假:

  如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工作中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有不满周岁的婴儿送离本市抚养者,不再享受哺乳假。

  3、丧假

  职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三天。

  4、事假

  除病、生育、婚、丧假外,因私事确需职工本人在工作时间内处理的可请事假,每人每年累计事假不超过15天,事假15天内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事假1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报人事科备案;事假1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批准,7天以上由院分管领导批准。

  5、探亲假

  (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本院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或配偶居住在距职工所在地六十华里以上的,下同),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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