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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民医院职工作息及休假管理规定

[类别:人事管理] [更新:05-02 11:21:35] [浏览:6194 次]

第一人民医院职工作息及休假管理规定提要:职工休假一天内由科室负责人同意,但科室必须合理安排他人代班,若超过一天假期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请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对当事人按第七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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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人民医院职工作息及休假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全院职工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服务,结合医院值班制的工作特点,为保证医疗、预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和职工得以合理工休,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作息及休假,严格休假管理,根据国家关于职工作息及休假的有关政策和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订本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  则

  我院所有职工,凡因病、事、产、探亲、婚丧、年休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请假者均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并在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无故缺勤或虽有正当理由而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作息时间

  ⑴、白班的在岗时间为:按院方公布夏、冬作息时间表;凡违背此款规定者,均属迟到、早退或脱岗。

  ⑵、白班以外为值班时间,实行倒班制,值(夜)班岗位的各班次工作时间,各科结合医院制度按排班表执行。

  三、请、销假制度

  全体职工均应执行请、销假制度。凡需休假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批准后再离岗休假。

  ⑴、休值班假按正常倒休,由科室掌握。

  ⑵、职工休假一天内由科室负责人同意,但科室必须合理安排他人代班,若超过一天假期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请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对当事人按第七项执行、考勤员及科室负责人按第八项第(8)款规定执行。

  ⑶、休年休假、放射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婚丧假等,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护理岗位人员由护士总长审批)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

  ⑷、因公出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须持有关文件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经院长批准后,人力资源科备案。

  ⑸、科室负责人外出必须报院长同意批准。休假3日以上或因公外出、病休要事前一周告诉医务科,以便安排工作,由医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人力资源科备案。

  ⑹、休病假,必须提供有效诊断证明,无病休诊断书及必要辅助检查报告单者不得休病假。长休病假者,亦应按时提交病休诊断书等资料。要求复工时,应由专科医生证明,保健科作出复工劳动鉴定。凡病情尚未痊愈,未获得保健科复工劳动鉴定而主动上班的,仍按病假对待。

  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正常批假手续者,上班后2日内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事由,逾期不办者按旷工处理。

  ⑻、休假期满,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应及时续假,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⑼、申请休各种假或因公出差离岗,必须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并经本科室考勤员登记后,按上述规定报批。

  ⑽、休假或出差返回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到备案部门销假,归岗上班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

  四、考勤管理制度

  1、考勤是医院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职工在单位到岗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是计发工资奖金、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是对职工工作全面考核的重要元素之一,全院职工都应高度重视。

  2、正常的工作秩序是保证医院各项工作完成的基础,自觉遵守考勤规定和劳动纪律是全院每个职工的义务和职业要求。

  3、职工考勤表应是职工考勤情况的真实纪录。出勤登记必须真实可靠。因此,负责考勤工作人员的条件与职责是:

  ⑴、选派工作认真负责、不怕麻烦、敢于坚持原则、能秉公办事的人员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一般由科室护士长担任,无护士长科室的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⑵、填写考勤表要详细、准确、无误、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正,逐日考记并签字,杜绝到月底画、报考勤的虚假行为,要在考勤表内真实地反映出一个人当月每个工作日的活动情况。

  ⑶、向本科室或人力资源科及时反映本科室考勤中出现的问题。

  ⑷、每月5日前把上月的考勤情况汇总,经与科室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院人力资源科。

  (5)、若知情不报,应追究考勤员责任,并扣发科室负责人当月奖金。

  4、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考勤负全面责任:

  (1)负责教育、监督本科室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

  (2)按规定审批本科室职工的假期;

  (3)对违纪人员按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院人力资源科;

  (4)向院人力资源科及时反馈本科室职工考勤中出现的问题;

  (5)对本科室考勤员所报考勤登记表负全部责任,保证无虚假现象;

  (6)各类假期均须报院人力资源科备案。

  5、院人力资源科负责全院考勤的管理:

  (1)对各科室上报的考勤结果进行核对、确认,于每月8日前,编制月考勤统计表。月考勤统计表包括:缺勤人员情况、请休假人员情况,以此作为上月职工工资执行增、扣款的依据;

  (2)负责组织院劳动纪律、工作秩序情况的集中检查和日常抽查;

  (3)负责为每位职工建立一份年度考勤登记表,根据月考勤统计表及集中检查和抽查的情况逐月予以登记。职工年度考勤登记表是对每个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休假的种类、时限及待遇

  (一)探亲假

  职工与其配偶、父母不在一起住,且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休探亲假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和节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遵照国务院国发(1981)36号等文件规定,职工探亲待遇列表如下:

  分类 探配偶 探父母 天数 路费报销 天数 路费报销

  未婚职工 一年一次20天; 两年一次45天 100%

  已婚职工 30 100%

  每四年20天 超出工资30%的部分

  说明:

  ⑴、探陪偶假:参加工作之日(聘用职工以来院时间算,下同)起,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享受本待遇。

  ⑵、探父母假:参加工作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16岁以前抚养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⑶、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⑷、探亲假路程所需时间按职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实际天数(包括途中中转时间),职工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任选一方确定为探亲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⑸、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时,如双方都是国家职工,要报销往返路

  费时,必须持有双方单位开具的证明。在探望配偶时,既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⑹、凡有轮休假的职工,应该在轮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

  于探亲规定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⑺、大、中专毕业生在分配工作后的见习期间和学徒工在学徒期

  间,都不能享受探亲假的待遇,凡是上半年见习或学徒期满的,当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下年度开始享受。

  ⑻、夫妇双方原来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后因乙一方调动工作,调动工作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新婚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休完产假、病事假超过1个月的不再享受本规定待遇。

  ⑼、配偶是军官的职工,军官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再到部队探亲时,经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探亲往返所需车船费用由职工自理。

  ⑽、外出进修学习人员或临时在外工作、借调外单位人员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⑾、停薪留职人员不能享受本规定待遇。

  (二)婚假

  职工结婚给予婚假。正常婚假,可给3日,符合晚婚条件的,可另增晚婚假15日(含三天)。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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