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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类别:人事管理] [更新:05-02 11:31:15] [浏览:6620 次]

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提要:部门内部培训是针对二级单位内部员工的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安排。   (三)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   集团培训是学校根据需要申请且获批的或按集团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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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学习型高校,充分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潜能,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培训工作流程,依据集团公司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培训”指的是由学校、学校二级单位及集团组织的外部和内部培训与学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二章 内部培训

  第四条  内部培训类别

  (一)系统培训

  系统培训面向全体教职工,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管理,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中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人员及新进教职工培训与学习;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培训与学习;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学管人员培训与学习;院办具体负责组织职员和全校党务人员的培训与学习。

  (二)部门内部培训

  部门内部培训是针对二级单位内部员工的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安排。

  (三)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

  集团培训是学校根据需要申请且获批的或按集团培训计划要求学校相关人员参加的培训学习。

  第五条  培训计划管理

  (一)培训计划的内容

  1.培训计划分系统培训计划和内部培训计划;

  2.培训计划主要包括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培训讲师、培训内容、经费预算等项目。

  (二)培训计划的申报和核准

  1.系统培训计划的申报和核准

  (1) 学校人事处每年年底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分类组织申报各部门各岗位下年度的培训需求。

  (2)人事处、教务处、院办、学生处分别负责各岗位下一年度培训需求调查和培训计划的拟定。

  (3)学校人事处汇总整理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培训计划,编制学校年度培训计划。

  (4)年度培训计划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2.部门培训计划的申报和核准

  (1)各部门结合其业务特点,于每年年底制定本部门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执行;

  (2)各部门培训计划不得与学校系统培训计划相抵触。

  第六条 实施学分制管理

  1.学校所有教职工应按规定修满学校规定的年度学分,人事处为所有人员建立培训学分记录卡。

  2.各类人员全年需完成的学分暂定如下:

  序号  培训对象  最低学分要求

  1  中层管理人员  20学分/年

  2  主管、秘书  15学分/年

  3  教师、辅导员、职员 10学分/年

  4 工勤人员 5学分/年

  3.参训学分鉴定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填写《归口部门培训备案表》,并提前3天将培训备案表报至人事处,由人事处安排人员至现场核查,并组织培训满意度测评。凡按要求参加培训的学员(如有考核,须成绩合格),由组织培训的责任部门认定学分,并在学分手册上予以登记,由组织部门负责人在学分鉴定人处签名。外部培训统一由人事处鉴定学分。

  4.每年底,各部门汇总本部门人员当年学分情况报人事处审核,凡未备案或不符合培训管理要求的学分不予认可。

  5.教职工所修培训学分的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章 外部培训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外培,是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委派教职工参加外单位举办的知识、技能培训,如双师、骨干教师培训,访问学习等。

  第八条 委派原则及申请条件

  (一)委派原则

  各院、系及部门应依据“学用一致、精选精派、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结合我校教学、科研、专业发展和管理队伍建设的发展需要,在保证管理、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组织安排人员培训,优先安排重点学科建设急需人才进行培训。

  (二)申请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师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立志长期服务于学校的编制内已转正员工;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身体健康、爱生敬业,工作认真,积极承担管理、教学和科研任务;

  3.申请培训的内容或专业与本人工作岗位相一致;

  4.优秀人才或急缺专业人选可由部门推荐;

  5.愿意和单位签订《员工外培协议》。

  第九条 申报、审批及报销程序

  1.本人可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华学院员工外送培训申请表》并附相关培训文件一份),或由部门推荐。

  2.岗位工作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其中,教学类培训(含双师、双能、访问学者、骨干教师、精品课程及其他提高教科研能力水平的培训班)由教务处签署意见,学管类培训由学生处签署意见,其他职能部门培训由所在二级部门直接签署意见。

  3.人事处对上述申请和意见予以审核。

  4.申请人所在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报分管院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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