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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类别:人事管理] [更新:05-02 11:19:10] [浏览:6959 次]

港务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提要: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培训的具体负责人、培训对象、确定培训的目标和内容、选择适当的培训方法和选择学员和讲师、制定培训计划表


  港务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XX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目的

  为了使企业内部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满足公司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发展的需要,公司对员工应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培训,以达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培训目标

  公司以“服务于公司利益、服务于公司员工”为目标,在考虑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基础上,尊重员工个性与发展要求,通过多样化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与工作技能,把因员工能力不足和态度不积极而导致的人力成本浪费控制在最小限度,为公司提供各类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第四条 培训宗旨

  全员培训,终生培训。

  第五条 培训方针

  自我培训与传授培训相结合、岗位技能培训与专业知识培训相结合。

  第六条 培训原则

  公司对员工的培训遵循系统性原则、制度化原则、主动性原则、多样化原则和效益性原则。

  (一)系统性

  员工培训是一个全员性的、全方位的、贯穿员工职业生涯始终的系统工程。

  (二)制度化

  建立和完善培训管理制度,把培训工作例行化、制度化,保证培训工作的真正落实。

  (三) 主动性

  强调员工参与和互动,发挥员工的主动性。

  (四) 多样化

  开展员工培训工作要充分考虑受训对象的层次、类型,考虑培训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

  (五)效益性

  员工培训是人、财、物投入的过程,是价值增值的过程,培训应该有产出和回报,应该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绩效。

  第二章 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

  (一)知识培训

  不断实施员工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新知识的培训,使其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迎接挑战所需的新知识。

  (二)技能培训

  不断实施在岗员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地应用、发挥、提高。

  (三) 素质培训

  不断实施心理学、人际关系学、社会学、价值观的培训,建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满足员自我实现的需要。

  第八条 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分为公司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

  (一)内部培训

  1. 新员工培训。具体内容见《新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2. 岗位技能培训。具体内容见《岗位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3. 转岗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原有从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要求,对其实施的岗位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可视为新员工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的结合。

  4. 继续教育培训。指凡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员工每年均须参加不少于72小时的继续教育。每年由各相关专业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共同商议并于年初提出本专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安排,报人力资源部,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按计划执行。

  5. 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汇报培训情况。

  (二) 外派培训

  外派培训是指培训地点在公司以外的培训,包括粤电集团组织的各种培训、国内外短期培训,高级经理人海外考察,另外还包括MBA课程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培训、资格证书培训等。具体内容见《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三) 员工自我培训

  公司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各种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控制。基本程序如下:

  (一) 培训需求分析;

  (二) 设立培训目标;

  (三) 设计培训项目;

  (四) 培训实施和评价。

  第十条 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的实施、评价,同时也要组织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一条 建立培训档案

  (一) 建立公司培训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范围、培训方式、培训讲师、培训往来单位、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学习情况等。

  (二) 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将员工接受培训的具体情况和培训结果详细记录备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目的、培训效果自我评价、培训者对受训者的培训评语等。

  第四章 受训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受训者的权利

  (一) 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员工有权利要求参加公司内部举办的各类培训。

  (二)经批准进行培训的员工有权利享受公司为受训员工提供的各项待遇。

  第十三条 受训者的义务

  (一) 培训期间受训员工一律不得故意规避或不到。

  (二) 培训结束后,员工有义务把所学知识和技能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三) 非脱产培训一般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培训的,须凭培训部门的有效证明,经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可做公假处理。

  (四) 员工脱产培训期间,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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