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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奖励规定(详尽版)

[类别:人事管理] [更新:05-02 11:22:16] [浏览:6426 次]

处分奖励规定(详尽版)提要:发现与公司切身利害之事件能先机举报或防止,使公司减免重大损失者;处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除名四等,警告三次当记过一次;记过三次当记大过一次;记大过三次则立即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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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规定(详尽版)

  总则:奖励制度是建立在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的基础上而体现的一种激励体制,奖励分嘉奖、记功、记大功和加薪四等。嘉奖三次转为记功一次;记功三次转为记大功一次;记大功三次转为加薪。

  第一条 嘉奖。发出嘉奖通告,同时发奖金20-50元,于当月工资中发放;

  (1)对于促进同仁间融洽合作有显着贡献者;

  (2)对于提拔部属尽力教育并培训成效特殊者;

  (3)办事勤奋有具体之事实者;

  (4)防止盗窃得力者有事实者;

  (5)竭力抢修工程有助益生产之确证者;

  (6)发现机器故障,处理得宜,而将事故减至轻微程度者。

  第二条 记功。发出记功通告,同发奖金60-150元,于当月工资中发放:

  (1)全年从无迟到早退及请假者;

  (2)接洽公务受到表扬增加公司相当名誉有事实者;

  (3)节约物料、消耗品或对于废料利用成绩特殊者;

  (4)对品质、生产技术改良、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明显绩效成效者;

  (5)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查证属实者。

  第三条 记大功。发出记大功通告,同发奖金180-450元,于当月工资中发放:

  (1)全年品德优良,遵守厂规,服从指挥堪为模范者;

  (2)节省公司成本,爱护公物,勇于负责成绩突出者;

  (3)施救意外事故,奋勇抢救人员安全及财产,使公司减少巨大损失业有显着功绩者;

  (4)发现与公司切身利害之事件能先机举报或防止,使公司减免重大损失者;

  (5)开发新产品上市对公司有巨大收益贡献者。

  △ 处分规定

  总则:处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除名四等,警告三次当记过一次;记过三次当记大过一次;记大过三次则立即除名。

  第一条警告。发出警告通告,同扣罚薪金50元,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1)物料堆放杂乱者,不按指定地点乱放物品者;

  (2)对于废料经久不加适当处理致令不堪利用者;

  (3)应请示之事项,擅自变更处理者;

  (4)对于客户请求事项故意留难者;

  (5)报告不实,偏袒徇私,阳奉阴违,贻误公务者;

  (6)颓靡不振,办事不力,偷闲怠工,废弛公务者;

  (7)有舞弊行为,教唆纵容他人舞弊,品行不端,行为不检者;

  (8)擅离职守,串岗, 另做其他私事者;

  (9)在工作时间谈天、看书、看报、嬉笑或倒卧休息,玩游戏,转接私人电话聊天,怠忽工作者;

  (10)初次不遵从上司合理指挥情节轻微者;

  (11)浪费公物,未经允许公物做私,情节轻微者;

  (12)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公务者

  (13)在厂区未佩戴工作证者;

  (14)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情节轻微者;

  (15)未经许可携带非必需品进入工作场地者;

  (16)破坏环境卫生者;

  (17)未经公司领导的许可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18)在厂区内争吵、喧哗、有碍秩序者;

  (19)在许可吸烟区乱丢烟蒂者;

  (20)请假、休假、交换班时交代不清者;

  (21)擅自请人替工或代他人工作者;

  (22)未遵守安全操作者;

  (23)勤务时间中用食者;

  (24)故意不参加公司举办的活动者;

  (25)时常迟到或早退者;

  (26)未经办必要手续,携出或意图携出公司财物者;

  (27)违反公司之规章、公告或命令,或破坏及扰乱本公司内之风纪及秩序者;

  (28)不排队打卡、乱打卡者;

  (29)下班后无故进出车间或写字楼者;

  (30) 随便翻弄他人办公资料物品者。

  (31)私自调换床位或宿舍者。

  第二条记过。发出记过通告,同处扣罚薪金150元,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1)对上级批示或有期限之命令不申报正常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严重妨害他人工作者;

  (4)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5)在工作现场或于禁止吸烟地方吸烟者;

  (6)投机取巧,隐瞒蒙蔽,影响工作或牟取利益者;

  (7)对同仁恶意攻讦、诬告或伪证,制造事端者;

  (8)佯装疾病,冒请病假者;

  (9)未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装备者;

  (10)上班睡觉或离岗偷睡者;

  (11)怠忽业务之处理者;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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